什么是“离港确认”模式
进口集装箱抵达入境口岸后,可以在未完成理货、未确定境内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先行向口岸海关进行转关申报,只要在“离港确认”时完善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正常,待收到“可离港”回执后,货物即可离港。
“离港确认”模式适用范围
(1)转关方式为“联运中转”;
(2)境内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3)进口转关申报单。
“离港确认”模式申报流程
(1)“单一窗口”申报转关单
企业选择转关“离港确认”模式申报转关单时,可不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信息,转关审核时不校验舱单理货标志。
(2)审核放行转关单
(3)离港确认,货物离港
企业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后,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即可离港。
“离港确认”模式与通用转关模式有哪些不同
通用转关模式。集装箱抵港-集装箱理货正常-企业确定内支线船舶信息-企业申报转关单(完整填写境内运输工具信息)-海关审放转关单-集装箱货物装载至内支线船舶离港。
“离港确认”模式。集装箱抵港-企业申报转关单(不填报完整填写境内运输方式、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名称、承运单位代码和名称、航次等境内运输工具信息)-海关审放转关单(不校验理货正常信息)-企业确定内支线船舶信息-集装箱理货正常-企业申报离港确认信息(填报境内运输工具信息并校验理货正常信息)-集装箱货物装载至内支线船舶离港。
“离港确认”模式的主要优势
(1)将转关单作业和口岸物流作业由“串联”变为“并联”,企业可在未完成理货、未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情况下申报转关。
(2)避免因内河支线船舶船期变动导致转关申报信息需要修改。内河支线船舶运营更加灵活,水路物流效率进一步提升。
(3)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离港确认”模式进行进口货物的转关申报。
常见问题解答
01 转关申报都是电子化办理,如何获知“离港确认”模式下办理进度信息?
办理“离港确认”业务过程中,任一环节异常及下一步操作提示均通过回执形式告知企业,建议关注“单一窗口”的回执信息。主要回执信息可参考如下:
①“转关单审核放行,可离港”回执
企业未选择“离港确认”模式,已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正常。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货物可直接离港。
②“已放行,理货异常或未理货”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已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但舱单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企业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货物方可离港。
③“需离港确认”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未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但舱单理货标志正常。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企业在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后,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即可离港。
企业只能补充填报一次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已填报的不能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端变更。
④“需离港确认,理货异常或未理货”回执
企业选择“离港确认”模式,未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舱单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海关已对转关单审核放行,企业在补充填报境内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信息,且理货标志正常后,将收到“可离港”回执,货物可离港。如理货标志异常或未理货,企业至海关窗口办理人工确认手续。
02 “离港确认”业务可以在全国任一港口办理吗?
根据海关总署扩大“离港确认”模式试点范围的要求,目前可开展该类业务的关区范围包括转关申报单进境地海关: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石家庄、大连、厦门、青岛、天津、广州、深圳关区。转关申报单指运地海关:重庆、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成都、石家庄、沈阳、大连、福州、青岛、天津、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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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