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香港政府在招商引才方面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吸引了更多内地企业和人才赴港发展。内地企业需要关注两地雇佣法律的不同,以确保在港用工管理的合法合规,降低用工风险。本文就两地在解聘员工方面法律要求的异同进行简要比较分析,希望给赴港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解雇理由
在内地,解雇员工必须基于法定理由,不得无理由任意解雇员工。内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单方解除理由包括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无法工作,以及因企业或市场客观经济情况进行的规模性裁员等。
香港承袭英美普通法的契约自由原则,雇主和员工可自由选择和决定订立雇佣合约,也可自由选择和决定终止雇佣合约。在香港,雇主一般只需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终止雇佣合约,但须遵守《雇佣条例》(下称“条例”)的特定限制,包括不得解雇怀孕或处于有薪病假期间的员工,不得因员工参与职工会或职工会活动而予以解雇等。内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
二、通知期及代通知金
在内地,通知期的天数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存在过错(如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的情形下可不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事由(包括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无法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解雇的,应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在香港,通知期的天数可以在满足条例最低要求的前提下由双方自由约定,具体见下表。雇主也可以选择支付相应天数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替所需的通知期。
不过,与内地类似,在香港,如果雇主发现员工在其雇佣相关事宜上有以下行为,则可无需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该员工:(1)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2)行为不当;(3)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4)惯常疏忽职责。
三、解雇所须支付的款项
在内地,除因员工过错解雇外,用人单位一般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经济补偿的基本计算公式是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香港,类似款项包括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除因严重过失而遭立即解雇的员工无权获得外,满足一定受雇期限和条件的员工可获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因裁员而被解雇的员工,有权获得遣散费。“裁员”本身构成条例项下的法定解雇事由,员工由于下列情况遭解雇应被视为“因裁员而被解雇”:(1)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2)雇主停止或准备停止经营员工受雇的工作场所的业务;或(3)雇主业务对员工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工作的需求已停止或缩减,或预期将会停止或缩减。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五年,因裁员以外的原因被解雇的员工、经医生证明永久不适合现时工作而辞职的员工,以及65岁或以上辞职的员工,有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员工在同一时间内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其中一种。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的计算公式为2/3×员工月工资(上限22500港元)×服务年资。服务期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
与内地相似,在上述补偿款项外,香港雇主还应当在解雇后及时向员工发放未结算的工资、奖金、代通知金和未休年假补偿等。
四、不合理或违法解雇
在内地,并不存在不合理解雇的司法认定。用人单位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将被判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后者金额为合法解除情形下法定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在香港,条例区分不合理解雇和同时具备不合理和不合法(违法)情形的解雇。
条例规定的解雇员工的正当理由包括:(1)员工行为相关;(2)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资格相关;以及(3)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相关。违法解雇的情形包括:(1)解雇怀孕、处于有薪病假期间或工伤的员工;以及(2)因员工配合官方调查或参与职工会而进行的报复性解雇。
员工根据不同情况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的权利如下:
来源:商法CBLJ
作者:
刘琦,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连煜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