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围绕“政策再加力、服务再提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天津海关根据总署统一部署,逐条研究推动落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新十六条”与“津关24条”“服务滨海12条”的统筹推进,进一步优化关区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为强化政策解读及应用指导,天津海关开设“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化政策直通车”专栏,切实让企业听得懂、运用好、享受到各项政策红利,积极推动地方做好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扩大后的落地实施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今天我们带大家了解——启运港退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下称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一 启运港退税概念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离境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 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范围
(1)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①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
②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2)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3)出口货物。
①属于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②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个月内办理正常结关核销手续,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4)特别说明。
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 启运港退税流程
(1)依出口企业申请,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经启运地海关办结,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2)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3)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4)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5)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特别注意: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4)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四 天津海关服务启运港退税政策“八项措施”
我国实施的启运港退税政策始于2012年,此后国家多次调整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内容,并扩大实施范围。根据2023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通知,天津市天津港作为离境港、启运港纳入试点。
①做好通关业务现场保障。
②高效服务转关货物便利通关。
③做好关港联系配合。
④做好出口企业、运输企业备案。
⑤积极开展对企政策宣传推介。
⑥热情做好企业咨询服务。
⑦做好海关信息结对互通。
⑧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