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台小额贸易申报相关问答

2025-03-12

贸易投资

境内某对台小额贸易专营公司,主要经营“代理”业务,即负责以本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进出口报关,收取一定手续费。

出口业务下,中国台湾贸易机构在境内市场上收购水产品(看货、验货和送货),货款直接支付给商户。货物出口前,中国台湾贸易机构将报关手续费、海运费、服务费转存专营公司的境内专用账户。

进口业务下,交易主体都是台商,且货款在中国台湾直接结算,如在大陆的台资企业急需一些来自中国台湾本地的小型机器、各种机器零配件、生产原辅材料、生活用品等商品,则自行联系并由当地商人组织货源。货物通过专门从事“三通”的中国台湾渔轮运往目的地,由专营公司报关后将货物运往所需的境内台资企业。当前,此类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台资企业和台商,基本由台资企业或台商直接与中国台湾供货方联系,“代理出口”项下发生的款项应如何进行申报?目前,专营公司开始尝试“自营”业务,从中国台湾地区购买商品,通过专门从事“三通”的中国台湾渔轮运往目的港,再在境内销售,那么进口货款在支付时应如何申报?

答:专营公司“代理”对台小额贸易业务,收取的服务费性质为进出口货物贸易佣金,应申报在“22805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境内供货商收到中国台湾贸易机构的货款,专营公司代理报关,海关监管方式为“4139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专营公司“自营”业务下支付的进出口货款,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若报关海关监管方式为“4139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则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注: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在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进行的货物贸易。对台小额商品是指从境外进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专用市场的货物。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目前正常运作的仅有厦门大嶝岛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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