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留抵退税全解析

2025-03-17

智库研究

本文聚焦于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留抵退税,详细阐述了其税务基本政策规定,包括基本政策内容及深度解读,通过问答形式的相关答疑解惑常见问题,梳理了营改增政策前后的变迁,分析了税企争议点和稽查焦点,并列举相关案例,同时介绍了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旨在全面帮助企业和税务工作者准确理解和把握该特殊场景下的留抵退税政策,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和企业合规操作。

一、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政策解读

此政策旨在明确出口企业在享受留抵退税时的先后顺序和条件限制。先办理免抵退税是为了遵循出口退税的常规流程,确保出口环节的税收政策得以准确执行。只有在完成免抵退税后,若企业仍有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才允许进一步申请退还,这样既保证了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上的税收优惠得以充分享受,又避免了重复退税或退税不当的情况发生,维护了税收政策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退税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相关答疑

1.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税务机关办理是否有先后顺序?

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3.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三、政策变迁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对于出口货物劳务等主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侧重于对出口环节的增值税进行退还,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对于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留抵税额,并无明确的退还政策,企业只能将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影响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经营活力。

营改增之后,随着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并将其延伸至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从2019年开始全行业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到2022年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明确了出口企业在适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后,仍可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体现了税收政策对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更加注重为企业减轻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以更好地促进对外贸易和跨境经济的发展。

四、税企争议

1.退税顺序的争议:部分企业可能对先办理免抵退税再办理留抵退税的顺序存在不理解或认为该顺序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到账时间和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企业可能希望能够同时办理或先办理留抵退税,以更快地获得资金支持,但税务机关需依据政策确保退税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这就需要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进项税额划分的争议: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在计算留抵税额时,可能会对哪些进项税额可以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存在争议。企业可能认为某些与出口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也应纳入退还范围,但根据政策规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在免抵退税环节已进行相应处理,不能再用于退还留抵税额,这需要企业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划分进项税额,以减少与税务机关的分歧 。

五、稽查焦点

1.退税条件的审核:税务机关会重点稽查企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骗取退税等违规行为以及留抵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等。对于出口企业,还会特别关注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免抵退税申报的准确性,防止企业通过虚假出口或其他手段骗取留抵退税。

2.数据一致性的检查:稽查人员会严格审查企业申报的留抵退税数据与免抵退税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和逻辑性。确保企业在申报留抵退税时,所依据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数据与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中的数据相符,避免企业通过调整数据来获取不当退税利益。

六、相关案例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 A,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2022 年,该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时,未按照规定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而是直接申请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依据政策规定不予受理其留抵退税申请,并要求企业先办理免抵退税。企业认为自身因对政策理解不够深入导致了申报失误,随后按照要求完成了免抵退税申报,在确认仍有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后,再次提交了留抵退税申请,最终获得了相应的退税。此案例提醒出口企业应加强对留抵退税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顺序和要求办理退税申报,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影响退税进度和企业利益。

七、会计实务

1.免抵退税申报

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的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相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申报时,需确保出口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数据的准确性,并提供相关的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凭证作为支撑。

2.留抵退税申请

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后,若企业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留抵退税。在填写申请表时,应详细注明企业的基本信息、留抵税额的计算过程、进项构成比例等内容,并确保所填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一致。

3.后续账务处理

税务机关核准留抵退税后,企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2 栏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若企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22 栏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填写负数,同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留抵退税政策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支持出口企业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跨境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深入学习和领会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的顺序和条件办理退税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或操作不当而引发税企争议和税务风险。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028-68909185 (机关本部) ; 028-67831630 (政务中心服务点)

传 真:028-68909100

code1.jpg

code1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