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美中人工智能能力脱钩法案》解读及企业应对建议

2025-03-26

智库研究

近年来,人工智能(AI)在国际竞争各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推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大有成为全球发展核心引擎之趋势。我中心正在积极跟踪美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执法情况,本文将对近期美国人工智能相关提案进行详细分析解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帮助企业提前了解法案情况,为企业经营提供参考。

一、《2025年美中人工智能能力脱钩法案》法案背景介绍

2025129日,美国密苏里州共和党参议员乔希·霍利(Josh Hawley)提出了一项名为《2025年美中人工智能能力脱钩法案》(Decoupling Americ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pabilities from China ActDAAICCA)(以下简称法案)。[1]法案旨在将美国的人工智能(AI)发展与中国脱钩,以确保美国在该领域的独立性。

霍利参议员表示:流向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每一笔资金,以及传输至中国的每一千兆字节数据,最终都可能被用于对抗美国。确保美国的经济优势,意味着切断中国与美国创新的联系,并停止对中国创新的资助。[2]法案是在中国推出“DeepSeek”之后提出的。DeepSeek大模型不仅通过其优化算法架构大幅降低了训练成本,还打破了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的传统范式。该模型的开源举措为开发者提供了广泛的二次开发可能性,进一步推动了人工智能应用的大众化。

在霍利参议员提出法案的同一天,美国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的领导人致信白宫国家安全顾问迈克·沃尔茨(Mike Waltz),呼吁限制硅谷科技公司英伟达(Nvidia)制造的人工智能芯片。信中指出,英伟达的H20芯片目前不在美国出口管制的范围内,而这一芯片被中国的人工智能公司DeepSeek所依赖。[3]

二、法案内容

(一)法案核心

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1)禁止从中国进口或向中国出口人工智能技术;(2)禁止美国公司在中国开展人工智能研究或与中国公司合作;(3)禁止美国公司投资中国人工智能开发;(4)禁止美国人在从事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的中国实体中持有权益或为其提供融资。

(二)关键定义

要充分理解DAAICCA的含义,必须进一步澄清法案中概述的一些关键定义:

1. 受关注的中国实体:法案将其定义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总部或主要营业地点在中国的任何实体,包括公司、大学和研究机构等。

2. 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研究机构和大学。法案还将定义扩大到涵盖由美国人控制的任何法人实体。

3. 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法案采用了美国现有法律框架中的定义,涵盖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能够在不确定环境中执行任务,学习经验并优化性能;可以由软件或硬件实现,具备感知、认知、规划、学习、决策和交互能力,常采用机器学习、统计等技术来模拟人类智能;可用于自主决策、政策执行、数据收集或人机互动,并可能具备识别人类情绪、生成或操控多媒体内容的能力等。

(三)禁止进口和出口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

1. 进口禁令:自本法案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

2. 出口禁令:自本法案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禁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

3. 处罚:

1)刑事处罚:任何故意违反本节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人,将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60节(b)款规定的刑事[4]处罚予以处罚,如同其故意实施该节(a)款所描述的违法行为;

2 民事处罚:任何违反本节第一款或第二款或任何为执行该禁令而发布的法规、命令或许可证的人,将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60节(c)款规定的民事处罚[5]予以处罚,如同其实施了该节所描述的违法行为。

(四)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

1. 受关注实体——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教育机构,包括学院和大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或研发中心;

3 任何公司: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

ii.  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iii. 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iv. 其股权证券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至少一个交易所交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定义见2000年《美中关系法案》第204条(22 U.S.C. 6903[6])及其任何政府部门、机构、部委、研究机构、研究实验室、研发中心或其他实体、分支或附属机构。

2. 研究:

1 指旨在获得更充分的科学知识或对研究主题的理解的系统研究;并且

2 包括使用与研究和开发活动相同设施的个人研究技术培训活动,且这些活动不属于教学职能。

3. 开发:指基于研究和实践经验获得的知识进行的创造性系统工作,旨在生产新产品或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或工艺,并像研究一样获得额外知识。

4. 非法行为:

(1 研究与开发——美国人不得故意、企图、共谋或协助、教唆从事以下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究或开发:

i.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ii. 为受关注实体;

iii. 代表受关注实体;

iv. 与受关注实体合作;

v. 为受关注实体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vi. 代表在受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受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或

vii. 与在受关注实体工作或与代表受关注实体合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2 研究信息的转移:美国人不得故意、企图、共谋或协助、教唆转移与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究相关的信息:

i.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ii. 直接向或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iii. 为受关注实体;

iv. 代表受关注实体;

v. 直接向或来自受关注实体;

vi. 为受关注实体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vii. 代表在受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受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viii. 直接向或来自在受关注实体工作或代表受关注实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5. 处罚

1 罚款与没收:

i. 法人实体——违反第2742节的法人实体应:

a. 被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款;

b. 没收任何由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拨款或公共福利。

ii. 自然人——违反第2742节的美国自然人应:

a. 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

b. 没收任何由联邦机构授予的许可证、合同、分包合同、拨款或公共福利。

2 民事处罚:

i.  民事诉讼:对于违反第2742节的美国人,无论争议金额大小,美国政府均可以在美国管辖地区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ii.  损害赔偿:在根据第(1)款对美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美国政府有权获得赔偿。

iii. 如果是美国法人,则处以不超过1亿美元的民事罚款;

iv. 如果是美国自然人,则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五)禁止美国人在从事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的中国实体中持有权益或为其提供融资

1. 一般规定:自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美国人不得明知持有或管理中国受关注实体的利益,或向中国受关注实体提供资金或信贷,如果该实体:

1 从事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究或开发的实体;

2 生产包含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研究或开发的硬件和软件产品的实体;等

2. 总统可以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3节和第205节(50 U.S.C. 17021704)的授权,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节规定。

3. 处罚:任何违反、试图违反、共谋违反或促成违反本节规定或依据本条实施的任何法规、许可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应当收到《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节(b)和(c)款(50 U.S.C. 1705)所规定[7]的处罚,如同其实施了该节(a)款所描述的违法行为。

三、法案解读

2025年美中人工智能能力脱钩法案》的提出,标志着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对中国的政策进一步收紧。这一法案不仅涉及技术进出口、研发合作和投资限制等具体条款,还反映了美国试图通过法律手段重塑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格局。其广泛定义和严厉处罚措施,既增加了企业合规的复杂性,也对中美两国的产业生态、供应链布局以及全球科技合作的未来走向带来了深远影响。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法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极为宽泛,几乎涵盖所有具有预测、决策或学习功能的系统。这种宽泛的定义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难以准确界定合规边界,从而面临更高的合规风险。同时,法案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措施,包括高额罚款、许可证吊销等,这将显著提高企业违反法案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对涉及中美人工智能技术交流的企业而言,合规压力巨大。此外,法案单方面限制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合作,这种单边主义的做法与WTO所倡导的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国际贸易原则背道而驰。

其次,就其影响而言,法案将对中美两国均产生诸多重要影响。对中国而言,法案试图全面切断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所有联系,对我国形成技术封锁。该法案实质上是借助法律手段对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实施技术封锁,阻碍中国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法案对受关注实体定义十分宽泛,涵盖中国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等相关实体,旨在加大对中国人工智能行业的技术封锁,阻断我国高端芯片供应、算法优化合作及人才交流,同时削弱我国人工智能企业的海外融资能力。然而,倘若该法案最后真的能通过,也可能导致与其立法初衷适得其反的后果,如激励、促使中国企业加速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减少对美国技术的依赖,同时更加注重拓展国内市场和其他海外市场。

对美国而言,法案的通过也会带来多方面的后果。具体来说,法案明确禁止进口任何在中国开发或生产的人工智能技术或知识产权,然而,一个被法案的提出者霍利参议员忽略的重要事实是,中国研究人员和机构在全球人工智能项目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当前许多关键的人工智能项目都包含来自中国相关机构的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的代码贡献,并且,美国公司和研究人员也是来自中国的组织OpenMMLab创建和维护的图像理解库的重要用户,十分依赖中国人员和机构提供的服务。[8]显然,一旦法案通过,势必给这些项目的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目前仍处于提案阶段,其后续走向及能否最终生效尚不明朗。鉴于该法案对许多内容的宽泛定义和对各类行为施加的严格限制,如果按其目前的形式颁布,则将阻碍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合作,破坏美国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反而有损美国自身的利益。出于以上原因,法案内容如果不进行重大修改,可能将在国会受到较大的阻力。该法案最终能否顺利通过并生效,预计将会受制于美国国内政治博弈以及国际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四、企业应对建议

面对该法案,我国相关产业、企业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从生产和技术研发层面看,中国企业可考虑加快芯片、算力的国产化进程,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速技术研发,突破卡脖子瓶颈,提高自主设计与制造能力,加快关键零部件国产替代进程,尽早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化。同时,进一步完善芯片制造产业链,降低对英伟达等国外厂商的依赖。此外,企业还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申请专利并加强专利管理,确保创新成果不被侵权或滥用,为企业的发展筑牢法律屏障。

其次,从国际合作层面看,鉴于法案意在脱钩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合作,中国企业可通过创新国际合作模式来突破技术封锁。例如,加强与欧盟、中东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术合作,寻找除美国以外的新国际合作伙伴。此外,可借鉴日韩的经验,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系统发展。

再次,从合规建设层面看,中国企业可以设立独立的法律实体处理国际业务,避免因关联关系触发美国人定义下的合规风险。同时,对涉美技术(如含美国成分的开源代码)进行隔离开发,确保关键业务线的技术纯净度。此外,对供应链进行去美国化指数评估,降低对美国技术、零部件的依赖,增强供应链的自主性和安全性。

最后,相关行业企业应持续关注和了解法案后续动向。鉴于法案仍处于提案阶段,企业可通过定期浏览美国国会网站、国内外权威经贸法律新闻媒体网站、中国贸促会相关网站等渠道,持续对法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关注和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法案的最新消息。我中心也将继续跟踪该法案的立法动向,并向企业发布。

总而言之,面对法案可能带来的挑战,中国企业应对时应重点着眼于重构自身长期竞争力。通过技术自主化、合作模式创新等角度进行突破,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倒逼自身产业和技术升级的动力,以便在全球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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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案原文:https://www.hawley.senate.gov/wp-content/uploads/2025/01/Hawley-Decoupling-Americas-Artificial-Intelligence-Capabilities-from-China-Act.pdf.

[2]参见:https://www.hawley.senate.gov/hawley-introduces-legislation-to-decouple-american-ai-development-from-communist-china/.

[3]参见:https://www.meritalk.com/articles/senator-moves-to-cut-china-off-from-us-ai-tech/.

[4]参见: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60节(b)款规定的刑事处罚(subsection (b) of section 1760of the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 (50U.S.C. 4819)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50-section4819&num=0&edition=prelim.

[5]参见: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60节(c)款规定的民事处罚(section 1760(c) of the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50 U.S.C. 4819(c))。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50-section4819&num=0&edition=prelim.

[6]参见:2000年《美中关系法案》(US-China Relations Act of 2000)第24条规定。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BILLS-106hr4444eh/pdf/BILLS-106hr4444eh.pdf.

[7]参见:《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节(b)和(c)款(50 U.S.C. 1705)规定。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705.

[8]参见:https://www.lawfaremedia.org/article/the-hawley-act-threatens-ai-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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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王亮,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李安琪,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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