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与“出口管理”: 钨等五类战略金属贸易的合规边界与联动影响

2025-04-09

智库研究

当今世界,国际贸易格局正经历深刻变革。单边主义抬头、技术壁垒高筑、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企业在全球市场中面临的挑战日益复杂多变。从关税反制到出口管制,从供应链重构到国际规则博弈,如何在风险中把握机遇、在对抗中捍卫权益,已成为各国政府与企业必须直面的课题。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影响我国国家安全、扰乱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行为进行反制。本系列文章聚焦国际贸易反制工具这一热点议题,旨在对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为进出口经营者提供合规参考。

24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 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下称10号公告)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0号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下称《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下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下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这也是对2024121日生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首次修订。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继2023年对镓、锗、石墨,2024年对锑等实施管制[1]后,中国在关键资源领域的又一次重大举措。由于钨、碲、铋、钼、铟等相关物项是半导体、新能源、航空航天和国防工业的关键原材料,故10号公告的发布,对依赖中国原材料的外企带来重大影响。本文以此次受管制物项[2]的特性以及10号公告的规定为切入点,解析管制原因、管制范围、实施依据等核心内容,并阐明出口管制与出口管理的区别及联动,从而为企业的合规运营提供参考。

一、芯片、导弹、新能源设备的命门

被称为工业牙齿,熔点和硬度极高,是航空航天发动机、核反应堆屏蔽材料等核心原料。此次管制的钨相关物项关联国防军工与高端制造。

是稀散有色金属,碲及其化合物应用广泛,碲化镉是薄膜太阳能电池关键材料,在新能源与信息技术中有重要运用。

是相对安全的绿色金属,毒性低、密度大,近年在催化、太阳能电池、3D打印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为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多领域广泛应用,随着科技发展,其在航天、超级合金、军工等领域的战略性地位不断提升。例如,钼靶材是半导体制造过程中的关键材料之一。

被多国列为关键矿产,终端产品主要包括ITO靶材、光伏薄膜、电脑芯片、半导体材料等,在多个领域不可替代。

可见,此次受管制的金属物项具有以下共同特点:它们不仅在传统工业升级中充当润滑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在新能源、半导体、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中发挥着催化剂的作用,是多个产业链不可或缺的工业维生素,其战略地位更被誉为“21世纪的石油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钨、铟等战略金属的储量国和生产国,在上游资源方面具备掌控优势,为我国的工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某些国家滥用实体清单限制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此外,国际资本曾通过低价囤积、控制定价权等方式削弱我国资源利益。国际竞争焦点加速向战略性资源领域转移。对战略金属的管制措施有助于打破外部垄断,维护国家资源主权。亦正如商务部发言人所说,对钨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此次增列相关物项,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利于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二、出口管制的管理方式

我国采用多样化的出口管制管理方式。(有关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及两用物项监管制度,详见《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视野下的企业合规义务》。)其中,对物项和技术的管制采用了清单管制与临时管制相结合的方式;在许可方面,我国不仅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同时也对符合通用许可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化措施。此外,为帮助企业识别管制物项,协助政府制定管制措施和管制清单,我国还构建了企业咨询和专家咨询等配套制度。[3]

就管制性质与法律依据而言,10号公告属于清单管制与许可管制的结合,具体表现为通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列明受控物项,同时要求出口经营者申请许可。10号公告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制定,其核心是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许可流程的强化。例如,明确将生产技术资料(如工艺参数、加工程序)纳入管制,并提供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三、出口管制与普遍性管理的区别

此次被列管的钨等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下游产品军用风险较高,对钨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需要留意的是,即便货物或技术不属于两用物项、不受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所规制,其仍有可能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下称《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下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目录,如《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等管理或控制的范围内,而该等管理或控制不属于出口管制”——“出口管制与其他对出口所采取的普遍性管理或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其保护的法益,存在差异。[4]

依据《出口管制法》的定义,出口管制是指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因此出口管制并不是泛指政府对全部出口物项或技术的普遍性管理或控制,而是具有特殊语境和特定含义的专有名词,特指对军品和军民两用物项的管控措施。其中,军民两用物项指既可以用于军事用途,又可以用于民事用途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包括计算机产品及相关软件、各类电子通信产品及相关软件、特殊材料及材料制成品、航空航天部件、核能源相关部件等。军品通常实施出口专营资格管理和军品出口许可证管理等制度,主体较为确定,使用目的比较明确,管理关系较为清晰。军民两用物项究竟是用于军事还是民事,主要取决于最终用户的实际使用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可以实现转化,因而对其进行管理较为复杂。[5]

四、出口管制与普遍性管理的交叉与协同

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法律体针对不同法益设置了差异化的规范框架,两用物项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货物、技术进出口法规在保护法益上存在区别,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交叉,具体如下:

1.资源类物项的双重属性:例如,稀土可能既受《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配额限制(保护资源),又因可用于导弹制导系统被纳入两用物项管制(国家安全)。

2.技术出口的双重审查:例如,人工智能算法可能因涉及数据安全受《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同时因军事应用潜力被《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覆盖。

3.国际义务的复合约束:例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受《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限制(环保),同时因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管控物项,需履行国际义务(与两用物项管制的法益部分重叠)。

五、出口钨等相关物项需关注的问题

(一)是否落入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10号公告扩大了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钨等相关物项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拟出口的物项进行排查。以下为出口经营者在排查时应当关注的重点:

1. 新增受控物项类别与技术参数

1)细化金属形态与成分标准

钨相关物项:新增对仲钨酸铵、氧化钨、特定碳化钨的管制,并明确固态钨的纯度、加工形态及物理性能指标。

碲相关物项:首次将碲化镉锌、碲化镉汞等化合物纳入管制,并覆盖其单晶或多晶制品的生产技术。

铋、钼、铟相关物项:新增三苯基铋、钼粉(用于导弹部件)及磷化铟等化合物,并明确其技术参数。

2)扩展至生产技术与资料

10号公告将生产上述物项的工艺规范、参数、加工程序等技术资料纳入管制范围,例如生产钨镍铁合金的弹性极限标准及配套加工技术。

2. 更新海关编码与清单衔接

1)动态调整海关商品编号

10号公告为每类物项指定了具体海关编码(如仲钨酸铵对应编号2841801000),并同步更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确保监管的可操作性。例如,碲化镉锌的编码(2842909025)和磷化铟的编码(2853904051)均为新增匹配项。

2)覆盖军民两用属性

明确物项的军事用途,如钼粉被指定用于导弹部件制造,进一步强化国家安全导向。

3. 无时效性限制

10号公告自202524日起生效,但未规定终止时间,也未附加试行”“暂行等临时性标签。这与临时性政策(如《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设定2023121日生效并废止旧规)形成鲜明对比。

4. 与原有政策的对比

1)原有清单的补充与升级

此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对部分金属(如钨、铟)的管制较为笼统,而10号公告通过细化分类和技术门槛扩大了覆盖范围。例如,新增的钨掺银合金(银含量≥2%)此前未被明确管制。商务部在答记者问中提及,此次增列25种稀有金属产品及技术,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升级思路。

2)强调出口许可程序

10号公告强调,要求出口经营者必须向商务部申请许可,并提交技术说明、最终用户证明等文件。

5. 对物项的判断

1)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钨等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10号公告对如何判断拟出口的产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向主要省份的商务厅进行业务咨询。商务厅人员建议,如出口经营者无法确认拟出口货物是否含有两用物项,或明知拟出口货物中含两用物项(即使是极微量)的情况下,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2)钨丝是否属于两物物项管理范围?

以商品钨丝(81019600)为例——钨含量99.95%以上,直径小于0.05毫米,绕制在塑料盘上;用途为灯泡里的灯丝,通电后产生光和热,或者是汽车挡风玻璃上的加热丝,通低压电后,除霜除雾用途,属于纯民用产品。

根据10号公告,非1C2261C241项下管制的钨及钨含量大于等于97%(按重量)的钨合金,且能被机械加工成特定产品的,属于出口管制范围。根据以上货物描述,拟出口的钨丝中钨含量符合管制条件,但10号公告中未明确具体机械加工方式。如拟出口钨丝可被机械加工成10号公告中所列产品的,则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应当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如无法机械加工成上述产品的,且不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则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如无法确认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商务部门进行咨询。

310号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物项是否包括简单混合物?

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410号公告中1C117.c.2项下机械加工如何理解?

此次列管的固态钨(1C117.c),要求其同时符合材料成分条件(1C117.c.1)和相关尺寸、形状要求(1C117.c.2)。因固态钨的材料性质,此处机械加工仅指车、铣、刨、磨等切削工艺(由大变小),而不包括挤压、拉伸、扩管等工艺(由小变大)。

5)偏钨酸铵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偏钨酸铵是钨的酸性化合物,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6)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等相关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碳化钨板(块、棒、球)、碳化钨金属陶瓷、碳化钨合金粉、碳化钨废碎料;以碳化钨制成的硬质合金钻头、刀片等;金刚石复合片;钨钩(含钨钢)、冲压模具(含钨钢)、铣刀(含钨钢);钨丝均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7)碲锌镉靶材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碲锌镉靶材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8)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碲化镉薄膜光伏组件,碲化镉发电玻璃,碲锌镉高分辨探头均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二)是否落入普遍性管理或控制范围

例如,部分钨及钨制品等被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下称《出口许可证目录》)中,该目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下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三)是否同时落入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及普遍性管理或控制范围

例如,虽不同于明确的物项管制目的,《出口许可证目录》系依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但在特定领域,《出口许可证目录》仍与出口管制存在交叉监管——如《出口许可证目录》中列有其他颗粒在500微米以下的钨及其合金(含量在97%及以上,不论球形、椭球体、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海关编码8101100010。《出口许可证目录》同时规定,如相关货物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下称《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许可证目录》中列明的仲钨酸铵(海关编码2841801000)、三氧化钨(海关编码2825901200)、蓝色氧化钨(海关编码2825901910),以及非1C226项下管制的碳化钨(海关编码2849902000)等在10号公告生效后,亦已落入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六、企业的合规注意事项

在出口许可申请方面,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列明的商品编号和技术标准提交申请材料,确保产品参数符合要求(如钨合金的密度、抗拉强度等);涉及技术出口的企业需额外提交工艺规范、加工程序等资料。同时,如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以外的其他出口管理措施,也应履行相应的出口前审批程序。

在供应链风险管理方面,企业需评估受控材料的替代可能性,例如探索非管制类合金或调整生产工艺,同时加强最终用户和用途核查,避免产品流向军事用途或未授权实体。

在合规体系建设方面,企业应建立内部出口管制内控机制,定期更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海关编码对照表,并对员工开展合规培训,重点关注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出口流程。同时,可根据商务部的相关指引,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体系,以提升合规风险管控水平和相关物项的出口便利化。

七、总结

在西方逆全球化思潮抬头的背景下,政治博弈与安全挑战已跃升为跨国经营的核心议题。尤其在跨境贸易监管领域,出口管制机制正演变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战略飞地,其风险辐射范围远超传统商业范畴。10号公告实施的出口管制是我国统筹安全与发展的举措,短期内可能增加企业合规成本,但长期有助于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供应链韧性。企业应及时与商务部门沟通,了解审批流程和豁免条件,同时多元化供应链布局,降低对单一资源的依赖,还应关注国际政策动态,避免因贸易摩擦引发连带风险。

 注释 

[1]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指出口管制仅指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

[2]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指物项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

[3]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贸易与投资安全研究所:《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226月第1版,第95页。

(来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者:王建霖、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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