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哪些海关税款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税款担保一般应当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关税保证保险保单,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企业是不允许用保函或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的。
02 哪些业务可以适用海关税款担保?
《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初步确定的应纳税额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尚未确定;
(二)与确定货物应纳税额有关的报关单证尚未提供;
(三)货物已被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四)适用报复性关税、对等关税措施等情况尚未确定;
(五)符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条件;
(六)正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七)办理汇总征税业务;
(八)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03 企业如何办理不同业务范围的海关税款担保通关手续?
2021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公告﹝2021﹞100号)(以下简称《公告》)开始实施,推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公告》所称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包括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和征税要素担保。
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即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及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
需要提醒的是,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04 保函、保单备案以后可以申请撤销吗?
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
需要提醒的是,联网传输的保函、保单,应由金融机构向海关发送撤销的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保函、保单,应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05 海关可以停止企业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吗?
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再备案其保函、保单担保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如金融机构、企业违反《担保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海关可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来源:石家庄海关关税处、曹妃甸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