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欧盟的绿色转型计划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欧盟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了《零毁林法案》(Regulation (EU) 2023/1115,“EUDR”)。[1]2019 年,欧委会首次提出关于加强欧盟保护和恢复世界森林行动的通报,提出了应对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行动计划,而EUDR便是该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UDR覆盖了七类被视为造成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主要原因的关键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牛肉、可可、咖啡、棕榈油、橡胶、大豆和木材(“覆盖产品”)。[2]其中,橡胶是新能源汽车电池、内饰、轮胎等关键零部件的重要原材料。根据《零毁林法案》第3条规定,任何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投入使用并且使用了橡胶的特定产品(例如,橡胶轮胎)均应符合产品合规要求(下文讨论)。
此外,EUDR对于涉及覆盖产品的运营商和贸易商施加了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包括将覆盖产品投入欧盟市场以及将覆盖产品从欧盟出口的主体(“经营者”)。[3]如覆盖产品是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市场的,应由在欧盟境内成立的第一个将该等产品在欧盟上市的主体承担EUDR项下义务。中大型企业需自2025年12月30日起履行主要义务,小微企业的合规期限则延至2026年6月30日。取决于具体的出口和营销模式,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可能直接或间接受到EUDR的约束或影响。下文具体介绍了EUDR规定的产品合规要求及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
01 产品合规要求
根据EUDR第3条规定,橡胶及任何使用了橡胶的产品均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否则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投入使用:
(1)符合非毁林标准:不得来自2020年12月31日之后被毁林(因人为或自然原因被转换为农业用途)的森林土地。[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种植橡胶也属于“毁林”的一种方式,但是为了城市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农业用途的森林砍伐则不属于“毁林”行为。
(2)产品生产符合原产地有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法律。[5]
(3)属于尽职调查声明所覆盖的范围内(下文讨论)。[6]
但是,前述规则并不要求经营者对其每一个产品进行独立溯源,而是可以集中对其所有产品所涉及的产地情况进行溯源。
02 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
根据EUDR第8条至第11条,将橡胶及含橡胶的产品投入欧盟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下列三个步骤对其供应链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相关产品符合前述合规要求:
(1)信息收集:包括产品规格与数量、供应商和买家相关信息、原产地的地理坐标和生产时间、证明产品合规性的可验证信息等;
(2)风险评估:包括对供应链复杂性、原产地的风险等级、原产国的毁林率、农业扩张率、贪腐情况及人权问题等进行评估;欧委会特别指出,可以使用空间影像工具进行尽职调查。
(3)采取风险缓解措施,将产品所涉风险降至“可忽略”(negligible)的程度。
根据EUDR第13条规定,如经营者确定所有相关产品均来自被认定为“低风险”的国家或地区,则可以按照简易流程进行尽职调查,即,无需按照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欧委会将对成员国及第三国进行风险评估并公布其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标准风险和低风险三类。风险评估标准包括:森林砍伐率和森林退化率,相关商品所涉农业用地扩大率,以及相关商品和产品的生产趋势。该等认定可能会对从事欧盟业务的企业选择其海外生产基地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之前,相关经营者应通过专门针对EUDR设立的在线信息系统向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提交尽职调查声明,[7]该等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经营者信息、商品信息(HS编码、商品描述和数量)、生产来源信息(生产国及相关产品所涉地块的地理定位)、已有尽职调查声明的参考编号等。[8]
如违反EUDR项下义务,成员国监管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高达企业上一财年欧盟营业总额的4%及以上的罚款;(2)没收违规产品及非法收入;(3)禁止严重或重复违规者在欧盟市场销售或出口相关商品;(4)限制参与公共采购或获得政府资金。[9]
03 对于中国电动车企业的影响
我们注意到,受欧盟2024年对华电动车加征关税措施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动车企业已经或正在规划赴欧洲当地建厂或与当地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如当地工厂从第三国企业(例如,中国企业)进口橡胶或含橡胶的产品(例如,轮胎、电池和高压电缆等),则该工厂可能被认定为EUDR项下的义务主体,需直接承担产品合规和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如由欧盟当地供应商供应含橡胶的零部件,则应通过供应协议相关条款明确供应商的合规义务,确保供应链长期稳定。
此外,从事整车出口的中国企业也可能面临更高的合规和交易成本。根据EUDR第7条规定,首个将含橡胶产品的电动车投入欧盟市场的欧盟境内主体需承担合规义务。如通过欧盟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口电动车至欧盟市场,中国企业的欧盟关联公司或需直接承担EUDR项下义务。如通过欧盟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商将电动车投入欧盟市场,该等合作伙伴可能通过合同条款将合规成本和责任转移至中国企业,例如,要求提供供应链溯源证明和尽职调查报告,确保产品符合EUDR合规要求。无论采取哪种出口和营销模式,中国电动车企业都可能面临合规和交易成本的增加,建议企业尽早评估EUDR对在欧业务的影响并形成应对方案。
脚注:
[1]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115/oj/eng
[2] Article 2(1), Annex I EUDR.
[3] Article 2 EUDR
[4] Article 2 EUDR
[5] Article 10 EUDR
[6] Article 3 EUDR
[7] Article 4 EUDR;https://green-business.ec.europa.eu/deforestation-regulation-implementation/information-system-deforestation-regulation_en
[8] Annex II EUDR
[9] Article 25 EUDR
(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苏畅、刘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