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造船、海运、物流正式采取行动

2025-04-18

政策法律

4月17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公布了301中国海运、物流和造船调查正式采取措施的决定。由于国内的大量反对声音,美国目前公布采取的措施和之前的拟议措施有很大变化。措施将不累加实施,并且有过渡期,分步骤逐步实施。但是,整个措施对中国造船、海运以及港口设备制造业仍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限制。

以下为相关措施的摘要,供大家研究。

相关措施是非累积的,即一艘船舶要么需缴纳附件I、II或III中规定的费用,要么需遵守附件IV的要求。如果需缴纳费用,则仅根据相应附件条款缴纳一种费用。

一、海运服务费用

  • 对中国船舶运营者和船东的分阶段费用。该费用基于船舶净吨位,针对任何由中国运营者运营或中国实体拥有的船舶收取,具体规定见附件I。如果船舶在前往外国目的地之前多次进入美国港口,该费用按每次美国港口停靠的轮次或序列收取。费用在最初180天为0美元,随后设定为50美元/净吨,并在未来三年内逐步增加。

  • 对中国制造船舶的分阶段费用。该费用基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i) 基于船舶净吨位的费用,或(ii) 基于每个集装箱的费用。如果船舶在前往外国目的地之前多次进入美国港口,该费用按每次美国港口停靠的轮次或序列收取。费用在最初180天为0美元,并在未来三年内逐步增加,具体规定见附件II。某些中国制造的船舶免收该费用,包括:某些参与美国海事管理局计划的船舶(例如海事安全计划和油轮安全计划);空载或压载进港的船舶;低于特定尺寸或容量阈值的船舶;从事短途航运的船舶(即从某些美国港口出发航程少于2000海里);某些美国公司拥有的船舶;以及某些专用出口船舶。如果船舶运营者在三年内订购并接收一艘同等尺寸的美国制造船舶,可获得最多三年的费用减免。

  • 对外国车辆运输船运营者的分阶段费用。该费用针对任何外国制造的车辆运输船,根据其汽车当量单位(CEU)容量收取,具体规定见附件III。费用在最初180天为0美元,随后设定为每CEU容量150美元,针对进入的非美国制造船舶。如果运营者在三年内订购并接收一艘容量相等或更大的美国制造船舶,可获得最多三年的费用减免。

二、促进美国船舶运输美国货物的服务限制

对某些海运的限制。三年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实施一项限制,要求一定百分比的液化天然气(LNG)出口使用美国船舶进行海运,具体规定见附件IV。如果运营者订购并在三年内接收一艘容量相等或更大的美国制造LNG船舶,其非合规的LNG船舶可获得最多三年的许可,视为满足该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与美国能源部及其他相关机构协商,适时提供有关该限制的通知和进一步技术信息。

三、根据第14269号总统行政命令“恢复美国海事主导地位”指示的行动

根据在第14269号总统行政命令“恢复美国海事主导地位”中的指示,美国贸易代表提议对中国船岸(STS)起重机施加额外关税,方式与行政命令中的描述一致,并对中国集装箱和某些底盘施加额外关税,符合行政命令关于中国其他货物装卸设备的指示,包括税则号8609.00.00、8716.39.0090、8716.90.30和8716.90.50。

(措施部分借助了人工智能翻译)

来源:国际经贸在线,作者:崔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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