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下称“北仲”)受理的一起技术开发与服务纠纷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并获得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成为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得到境内法院认可且实际执行的仲裁案件。
这一创新突破,彰显了北京法院建立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机制的积极努力,充分体现了北京市合力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共识。
一、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为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由仲裁庭或者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证据、行为等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
在国际实践中,仲裁庭对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进行执行。由仲裁庭而不是法院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优势在于,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作为仲裁案件的审理主体,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因此能够迅速对当事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回应。
然而在中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法院对保全事项的决定权,未明确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因此在实践中,仲裁机构在保全事项中主要承担的是出具财产保全函及转递保全材料的功能。
二、北仲的前沿努力
早在2015年,北仲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特别规定章节中率先对临时措施进行了规定,其中新增的第62条“临时措施”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
同时,第63条设置了紧急仲裁员条款,规定“案件受理后至组成仲裁庭之前,当事人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会提出指定紧急仲裁员的书面申请”,进一步满足了当事人对于采取临时措施的紧迫性需求。
北仲仲裁规则的修订旨在促进我国仲裁规则与国际仲裁实践的接轨,并有效应对实践中日益增长的跨境保全需求。截止至2024年12月6日,北仲共计受理了八件临时措施申请,其中五件由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决定,三件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上述案件均顺利得到境外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三、里程碑案件
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庭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措施申请书后,随即安排了庭前会议,就临时措施的正当性、必要性、适度性和可执行性进行了审查,并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此外,在首次开庭前,仲裁庭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安排,作出了请求固定、证据补充等庭前安排,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最终,仲裁庭的临时措施决定能够获得北京四中院认可并顺利执行,主要归因于以下两点:
仲裁庭基于对本案事实证据、当事人配合度及履行能力等情况的充分了解,详尽且有力地阐述了临时措施决定的正当性、必要性、适度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北京四中院对于打造友好型司法环境的主动担当,加强了对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四、影响
作为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境内法院认可的仲裁案件,本案的成功执行,不仅为北京市仲裁制度与国际先进、通行的仲裁制度及理念的接轨提供了实践经验,也打破了传统操作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仅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转交保全申请的模式。综观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制度的实践发展,仲裁庭先作出决定再由法院裁定并执行的做法,相较于将材料直接转递给法院由其判断是否进行保全具有一定优势,具体表现为
仲裁庭对案件及当事人有更为全面和直接的了解,更有利于其对保全进行理性评估,并作出迅速回应与合理判断,提高临时措施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仲裁庭决定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合理陈述的机会,从而提高被申请人配合度,为案件后续推进提供助力;以及
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能够作为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重要参考,使保全流程更加高效畅通,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顺利实现,进一步保障了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便于推动仲裁案件顺利开展。
来源:商法CBLJ
作者:马骁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高级顾问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5年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