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为了帮助境外子公司的运营和扩张,除了增加资本金等形式,境内关联公司还可以通过境外放款提供债务支持,满足子公司的运营及投资需求。特别在境外融资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境内公司的境外放款具有资金成本优势,又能在关联公司间合理调配资金,能够成为企业出海整体计划中的一项可重点采取的资金策略。本文将围绕企业境外放款所涉资金合规展开,以供交流和探讨。
一.监管概览
1. 定义
2009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此系我国关于外币境外放款的重要监管法规。根据该通知,“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201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就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作出规定。根据该通知,“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由上述规定可得,本外币境外放款的共同特征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向其境外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虽然汇发〔2009〕24号定义限定了“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但这一限定后续得到放松。在当前适用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资本项目指引(2024)”)中规定,依法注册成立 1 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上述排除了金融企业以及不具股权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间的借贷。
2. 主要监管规定
上文所涉汇发〔2009〕24号及银发〔2016〕306号系分别针对外币及人民币境外放款的基础性和主要规定。于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外管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该通知系关于本外币外汇政策趋于统一监管的重要规定之一,就人民币境外放款与外币境外放款在额度监管上进行了统一。此外,外管局印发的资本项目指引(2024)中梳理了当前企业境外放款业务的监管及操作细则,可作为业务办理的重要指引。下文将就法规中的监管要点具体展开。
二.监管要点
1. 实体性要点
我们整理了境外放款中主要的实体监管要点(含本外币监管要求),具体见下表。
主体要求 | 境内出借人必须为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且为非金融企业。 境外借款人须与境内出借人存在股权关联关系。 股权关联关系企业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 |
资金来源 | 外币: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等。 人民币: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
借款用途 | 境外放款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等相关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境外放款用途应当参照境外投资用途的监管规定,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用途。 |
境外放款额度 | 本外币统一适用: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就境外放款的额度,须关注以下事项: 1) 当前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即境外放款的余额上限为0.5倍所有者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将受制于外管局的调控而可能进行调整。此外,部分试点地区和资金池企业的境外放款系数亦有所不同,企业须关注是否属于特殊监管范围。 2) 当前的币种转换因子为0.5,即指在计算境外放款余额时,外币境外放款相较本币境外放款须额外占用额度。外币境外放款按照1.5倍占用企业额度,体现了鼓励人民币国际化的外汇政策。币种转换因子亦会不时进行调整。 3) 关于内保外贷形成的对外债权的亦会占用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该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须注意的是,如果超过上限,主管部门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 |
币种 | 当前,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 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然而,前述规定在部分试点地区已有所放宽。 币种涉及资金成本、额度占用及汇率事项,请企业关注境外放款的币种要求。 |
2. 程序性要点
根据境内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境外放款需要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由放款人所在地外管局(部分试点地区已下放银行)办理。根据业务登记凭证,企业方可办理后续的账户开立、资金进出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境外放款登记主要由外管局负责办理,其注销程序已下放银行,便于企业的后续操作。
另外,因人民银行对于人民币境外放款予以宏观控制,尽管本外币的境外放款登记均由外管局负责,涉及人民币境外放款在登记前,外管局仍会先征求当地人民银行意见,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外汇局再决定是否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业务。
再者,资本项目指引(2024)还规定了企业境外放款后,需要办理债权转成股权、对外债权转让等情况的业务具体操作细则,给予了境外放款后续变化交易的灵活性及可操作性。
三.境外放款vs境外贷款
实践中,境外放款和境外贷款是较为容易混淆的概念。然而,两者具有实质性的差别,亦面临不同的监管。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由上述定义可见,境外贷款系指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行为。境外放款系境内企业向其境外关联企业发放的资金融通方式。两者的出借方要求完全不同。
尽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境外贷款业务同境外放款的关联性在于,境外贷款业务的重要服务对象,即为出海在外的中资背景企业。在银发〔2022〕27号文出台前,较少有直接关于境内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规定。虽然,实践中并未明确限制境外贷款业务,但却也一直未有明确的监管规定和指引。该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一业务领域的监管空缺,亦是我国企业出海走向国际、银行顺应企业发展需求的时代背景项下的映照。随着中资企业的出海布局,境内银行无论是通过直接发放信贷,亦或者通过跨境银团或者当地分支机构等形式向中资背景的海外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企业走出去。在这种意义上,境外贷款和境外放款的出借对象和目的存在相似性。
虽然银发〔2022〕27号文主要系针对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但其间接会影响到海外中资背景企业的信贷借取。该文不仅规定了不同银行开展境外贷款的额度限制,还特别强调了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此点与境外放款一致),且须符合“三不得”规范。即“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其中,关于“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这一规定,曾经在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用途被予限制后又放开,但银行境外贷款项下仍得到限制。以笔者的理解是由于境外贷款和内保外贷的实质性差距在于,内保外贷的担保资金只有在履约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汇出境外。债务资金是在境外借取的,其调回境内某种程度上是以境外资金回到境内供境内企业调用。而境外贷款的资金是由境内银行向境外实际汇出的,为了境外实际需求而出借的,并不鼓励资金再次以任何途径调回境内,违背境外贷款的目的且亦可能产生监管套利,存在外汇风险。因此,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境外贷款业务时,亦须考虑交易结构和资金的使用需求。
在厘清境外放款和境外贷款概念及监管的异同后,出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跨境资金策略。
四.跨境资金池
跨境资金池是针对某类符合特定要求的、跨境业务频繁的集团企业(多为跨国集团)的便利化外汇业务。完成入池的集团企业成员,在外债、境外放款方面的监管得到一定的放宽。例如,境内、外集团成员间资金的调配; 集中资金池内企业的额度,在该额度内办理外债、境外放款业务; 外债、境外放款等业务的一次性登记; 外债、境外放款等适用不同的调节计算系数等。成员企业在资金池内的跨境成员间的资金调配、境外放款等要求须符合资金池的相关规定。
然而,目前我国有个多个不同版本的资金池业务,例如人民银行主导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由外汇局主导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资金池,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版本亦随着监管和外汇形势不断调整和更新,不同版本的资金池业务细则有所不同。鉴于资金池业务的多样性及时效性较强,本文无法在此一一展开。实践中,资金池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入池企业在跨境业务方面的便利性,但同时又实操性较强,建议有相关需求的企业保持关注,实际的业务仍以企业具体拟申请或已参与的资金池版本要求为准。
五.跨境资金合规系列结语
本文系出海企业跨境资金合规系列的终篇。我们在此前系列中已分别讨论了出海企业在不同业务场景和需求项下的跨境资金合规问题,包括外债管理(外管局)篇,外债管理(发改委)篇,境外投资管理(ODI)篇,跨境担保篇等。在本系列中,笔者团队结合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及案例,希望与出海企业及对此有兴趣的同仁及各界人士共同探讨出海企业的跨境资金合规事宜。资金合规跨境流动, 作为企业国际化战略中的关键环节, 亦是企业出海发展的合规基础,应当受到重视。我们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并与各方保持交流。
(来源:威科先行,作者:卜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