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延续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75号)。
根据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连云港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拟开展业务试点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开展业务试点。
一、需符合的条件
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捎带的集装箱货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展业务试点的船舶为远洋干线船舶;
(二)捎带的集装箱货物应为获批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资格的中资或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外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对等原则,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
二、新政策有哪些变化?
(一)试点港口增加
在原有的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基础上,新增连云港港为试点港口。
(二)明确试点期限
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75号公告明确试点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强调对等原则
外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除需满足船舶为远洋干线船舶、捎带的集装箱货物应为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等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注册经营地及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均对我国企业开放沿海捎带业务”的对等条件。
三、海关提示
(一)境内航运企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
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境外航运企业,应当委托境内代理人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规定办理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手续。
(二)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三)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来源:深圳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