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制度保障与实务指南

2025-05-14

智库研究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推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显著增加,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障碍。2025年3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1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不仅有助于构建更完善的企业海外维权制度保障体系,还提升了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制度话语权。

本文海润天睿合伙人姜向阳律师,潘永寿律师以该规定为核心,分析其出台背景、制度架构与创新价值,探讨中国涉外知识产权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布局”的转型路径。

文章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制度创新、全球治理、企业维权

一、制度出台的现实基础与理论支撑

(一)现实压力驱动制度变革

从现实来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日益频繁,严重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声誉与市场份额。以通信领域为例,中国企业如华为、中兴等,在国外市场多次遭遇技术封锁和设备禁售。据不完全统计,此类纠纷导致我国通信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这些事件凸显出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三大难题:法律信息不畅、专业支撑不足、反制机制缺失。由于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在知识产权领域,跨境司法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匮乏,使得中国企业在处理跨国纠纷时处于劣势。

(二)理论视角下的制度构建逻辑

该《规定》出台的理论依据可从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与全球治理理论中探寻。

一方面,制度环境是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的核心变量,国家有责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优化企业外部经营环境。

另一方面,全球治理强调主权国家在国际制度体系中的平等地位与规则构建权。《规定》通过制度创新应对外部挑战,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同时在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积极发声,为后续参与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奠定实践基础。

二、制度架构与关键条款解读

(一)多层次职能架构:国家主导与地方配套相结合

《规定》构建了“中央统筹—部门联动—地方落实”的三级制度架构。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国家层面的统筹协调与信息平台建设,商务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承担贸易调查、法律协调等具体职能。地方政府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制定配套细则,推动形成差异化应对策略。

(二)风险防控:全生命周期应对机制

1.事前风险预警:《规定》第四条与第五条明确要求加强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典型案件的收集与分析,构建风险提示与法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启动涉外法律信息数据库建设工程,预计2025年底前上线。该数据库将涵盖欧美主要国家的专利、商标、版权、反垄断法律制度及重要判例,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通,便于企业第一时间获知法律变动与潜在风险。企业可通过该平台,提前了解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法规,及时调整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策略,避免侵权风险。

2.事中应对机制:《规定》第七条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手段解决纠纷,避免“诉讼依赖” 倾向,同时推动境内律所 “走出去”,提高境外应诉能力。目前,已有多家中国律所获批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布局美国、德国、日本等重点区域,成功代理多起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3.事后反制与救济:针对滥用知识产权设限的行为,《规定》第十四条提出我国有权采取关税制裁、市场限制等反制措施,提升制度威慑力;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境内组织协助执行不当境外措施的法律责任,为企业提供兜底保护机制。《规定》生效后,中企在面对美国“337 调查”时,依照《规定》执行,有望通过法律反制、舆论引导与行业协调同步发力,有效遏制不当行为。

(三)多主体协同

《规定》第十条明确提出 “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标志着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治理从政府单边推动转向多元共治。目前,全国多地已探索建立 “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应对中心” 或 “出海维权联盟”。

(四)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

《规定》第六条规定健全工作机构,即设立专门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人员;工作规程则是规范案件处理各环节流程、方法与标准,确保工作规范公正、高效高质。相关机构以应对、指导为公民和组织在涉外纠纷中提供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建议,同时提供法律、资金、信息等援助,减轻企业的维权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创新的多重价值体现

(一)治理范式的全面转型

《规定》以问题为导向,首次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治理由传统的“事后应诉”转变为“全链条预防与应对”,标志着我国在制度层面开启了治理范式的全面转型。特别是“预警—应对—反制—恢复”四阶段闭环机制的提出,为涉外维权建立了可预测、可追踪、可评价的应对体系。以往,企业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诉讼时,往往存在“信息滞后—资源分散—应对仓促”等问题,而如今通过涉外纠纷监测平台、司法协作机制与政策协调通道,可以实现对高风险国家和行业的常态化预警。

第十条强调,要引导包括行业协会、电商平台、跨境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涉外纠纷应对,推动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市场运行”的三元治理结构。当前已有部分试点地区,如浙江、广东,正探索设立区域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由政府牵头、协会参与、企业共建,构建资源共享机制。该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中小企业在遭遇跨境纠纷时迅速获得咨询和应诉支持,也为区域间经验复制提供了模板。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电商平台和技术交易平台的角色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视野。通过政策激励和责任压实,引导平台方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侵权行为甄别与跨境证据保存机制,可有效提升争议解决前置率,缓解司法系统压力。

(二)国际话语权的结构性提升

《规定》中的对等适用条款与反制机制并非单一法律工具,而是通过精细化制度设计,为我国企业 “走出去” 提供底层制度支撑,同时提升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能力。第十五条确立 “对等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一旦中国企业在他国因歧视性条款或程序受到不公对待,我方可依照同等标准施加限制性回应,这不仅有助于平衡国际规则的适用,也为未来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提供了谈判筹码。

第十七条的设立反映了国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多维度管控,既重视国家安全和主权的保护,又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导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市场公平。它强调了国家在知识产权事务中的监管作用,尤其是在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确保国内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三)企业合规成本的有效优化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在境外维权中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即为成本负担高昂。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认证、举证开支及跨境证据保全费用常常令企业望而却步。《规定》第九条所倡导的 “保险 + 基金” 双轨机制,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创新。“保险 + 基金” 双轨机制具体运作模式为:企业可购买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在遭遇纠纷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维权费用;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更为关键的是,合规平台建设也为企业 “合规先行” 提供了低成本路径。目前,已有多家机构和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合规相关的服务和支持,比如一些合规系统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风险识别等。该举措不仅降低了事后维权成本,更从源头上提升了企业的全球合规运营能力。

结论与未来展望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的出台,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国际竞争环境变化的积极回应,标志着我国从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 “规则接受者” 向 “规则参与者” 转变。该规定构建了多层次制度机制,推动涉外知识产权治理模式从 “被动应对” 迈向 “主动布局”,实现从 “事后救济” 到 “全链条管理” 的转型,切实解决我国企业 “出海维权难、成本高、规则不对称” 等问题。

对企业而言,该规定意义重大。它为中小微企业开辟了高效维权通道,提升企业合规能力与谈判筹码,促使企业重新审视 “全球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产业链与价值链的 “双跃升”。但这只是开端,未来还需在制度完善、能力建设与国际协同等方面持续发力,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强国之路。

(来源: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作者:姜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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