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壁垒时代的企业出海——不可忽视的原产地规则与国际技术转移

2025-05-22

智库研究

2025年4月,特朗普政府掀起了“关税风暴”,对全球加征“对等”关税,对钢铁、铝等产品加征25%的关税,并持续提高针对中国的关税,甚至一度将部分中国货物税率提高至245%。同年5月12日,《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发布,双方宣布达成临时贸易协议,美国将对华关税从145%下调至30%,此暂停期为90天。看似中美本轮关税战暂告一段落,但业内普遍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贸易关系正常化,而是双方在争取时间以评估经济影响和调整策略。

对于中国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而言,美国往往是一道绕不开的坎,特朗普政策“忽冷忽热”与“难以捉摸”,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不小的焦虑。近些年部分产业逐步外移后,在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经由加工、改造、组装之后最终可能也仍然是销售至美国等高消费水平的市场。而目前中国企业选择用来“绕道”原产地的第三国往往在工业制造体系上弱于我国,因此对一些企业来说,找到一条合法合规的出海路径来“绕道”贸易壁垒、保障商业持续经营,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艰难的任务。

当中国企业在讨论与当地企业合资合作、亦或是建立区域生产基地的时候,表面上是转移生产环节,实质上却涉及了价值链的重构与控制权的让渡。伴随着原材料、零部件、产线一同转移的,必然也包含了中国企业的技术及其背后所对应的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这就意味着国际技术转移将成为中国企业合法合规利用原产地规则“绕道”贸易壁垒时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原产地规则出发,探讨合法合规“绕道”贸易壁垒的基本前提条件,以及在“绕道”过程中面向第三国合作伙伴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出海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所可能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关于原产地规则

所谓“原产地规则”,通俗意义上即用于确定货物生产或者制造的原国家或地区的规则。广义上的“原产地规则”多适用于三种场景:

  • 其一是用于判断国内的货物是否可以贴上本国“国产”标识;

  • 其二是用于政府采购中,判断货物是否属于“本国货物”;

  • 其三是货物在进出口时,海关据此规则判断货物的原产地并实施相应的关税等措施。

为避免歧义,本文所称“原产地规则”系指与关税政策关系最为密切的第三种情形,也即适用于海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则。该规则通常由各国根据国内法令及国际协定的原则自行制定并实施。各国的海关根据原产地规则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并给予相应的关税优惠、数量限制等待遇。因此,货物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

以美国为例,其原产地规则[1]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适用于受类似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等贸易协定惠及的货物,后者则适用于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没有惠及到的一般货物。两种原产地规则的判断标准都为“完全获得”(wholly obtained)与“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但在针对具体货物的标准细节上有差异。

“完全获得”指该货物“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中列出了十种“完全获得”的情况,大类上包括了活体动物、植物或农作物、矿物、海产品、废旧物品或回收物品等。

“实质性转变”则指一种导致产品变得新颖、不同且具有新的名称、特征和用途的制造过程。根据美国的规则,当进口产品包含多个国家的材料或加工时,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同时,美国海关会采用“税则转变”(Tariff Shift)以及“区域价值含量要求”(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来辅助判断是否发生了实质性转变。

“税则转变”,简而言之,指非生产地原产的材料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发生了足够的加工,以至于其税则归类(即HTSUS编码)发生了变化。税则转变的主要形式为从任何其他税则号变更至特定税则号。而“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指产品中来自某些特定地区内的价值占总价值的百分比。它衡量了产品中有多少“本地含量”或“区域含量”。

商品若满足相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所对应的“税则转变”要求,或者是满足对应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则可以视为发生了实质性转变。在某些情况下,“税则转变”与“区域价值含量”的要求可能需要同时满足。实践中,“实质性转变”的认定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以下简称“CBP”)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商品的特性、商品的核心组件、制造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商品的附加值等因素都有可能被纳入考量。

二、关于“绕道”原产地的常见雷区

实践中,中国企业在试图“绕道”原产地的过程中容易踏入三个雷区:

  • 其一是试图通过在第三国简单加工后转运发往目的地的方式来改变原产地;

  • 其二依照对货物出口国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导致其在进口国错误申报原产地;

  • 其三是在不符合优惠条件(通常与非优惠原产地的认定标准或维度有所不同)的前提下错误地申报为优惠原产地。

首先,对货物进行简单的转运处理,或只是进行微小的加工及处理,均不会改变货物的原产地。例如,CBP于2025年3月公布的一则案例[2]中,CBP根据其《执行与保护法案》(EAPA)调查了一批从泰国进口的石英表面产品(QSP),并裁定该批次货物实际原产地为中国。同时,该案中的美国进口商被认定为通过泰国转运中国的石英表面产品,并错误申报原产国,以规避高达300%-400%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最终将面临高额的罚金处罚。

其次,从法律上来看,进口国海关在认定一件商品的原产地时,依据的是本国的原产地规则,货物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通常只能作为参考。尽管世界各国的原产地规则虽然大同小异(分为优惠与非优惠两大类、采用“完全获得”与“实质性改变”原则),但具体执行标准仍然会存在区别,这就导致可能存在错误申报的风险。例如,中国海关在判断“实质性改变”时,除“税则转变”标准之外,还会采用基于加工程序认定作为辅助判断标准,即如果某一商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的特定加工环节[3]发生在某国,则可认定该商品在该国实现了实质性转变,但同样的事实在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下则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

再者,企业可能倾向于选择申报优惠原产地以最大化谋取经济利益,例如将出口至美国的货物申报为源自美墨加协定(USMCA)成员国或者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但需要注意的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和更高的区域价值含量要求,实施更为复杂的税则转变要求。例如在CBP发布的另一则关于自动转换开关(ATS,以下简称为“开关”)的预裁定中,该开关由各种来自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的原产材料以及从中国制造商处购买的非原产材料组成,材料在墨西哥进行组装,最终以成品货物形式自加拿大出口到美国。CBP首先认定,该开关无法适用“完全获得”原则。其次根据规则,该开关须满足在USMCA国家从子目8538.90的印刷电路组件或子目8538.90的模制零件变更为8537税目,同时还必须满足使用交易价值法计算的区域价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至少达到50%的要求。根据提供的材料,该开关的RVC仅有25.06%,未达到50%的最低标准。因此,自动转换开关不符合USMCA原产货物资格,进而无法享受USMCA优惠关税待遇。

类似的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企业若想原产地规则规避贸易壁垒,并非简单分配部分加工或生产环节即可达到预期。各国海关对于申报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或是来自特定国家的货物大多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措施,例如美国就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特殊关注”。一旦被认定为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关税,相关美国进口商可能将面临高达逃税金额300%的罚金,甚至是刑事指控。中国的出口商虽可能不会被CBP直接处以罚金,但可能会被美国进口商追偿或施以繁重的合规义务,同时还可能会面临美国全行业的制裁,严重者甚至会引发美国司法部的跨国刑事追责。其本质上是通过市场准入限制迫使违规企业退出美国供应链,带来的后果比直接处罚罚金更为深远。

三、国际技术转移——原产地“绕道”绕不过去的命题

实践中,“绕道”原产地比较容易的方式是采购第三国企业生产的高价值零部件来替代国产组建。但是,鉴于目前中国企业选择用来“绕道”原产地的第三国往往在工业制造体系上弱于我国,故企业并不总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找到价格、技术、质量方面都可以平替国产的当地零部件。且伴随着中国企业所出口产品的技术先进度越来越高,在第三国寻找国产平替的难度也可能呈现出正相关的趋势。即便可以找到平替,如高价值零部件的供应链均在国外,也会对企业管控当地供应链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如果想要稳定“绕道”原产地,就有必要考虑通过OEM/ODM、与当地合作伙伴合资建厂、构建本地供应商体系等方式来扶持自己在第三国的产线。也即是说,中国企业若想实现有效的原产地转换,首先需要对自身的供应链进行系统性的重构。企业可以设立区域性的加工中心或生产基地,加码货物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的价值含量,也可以评估并选择具备产业配套能力的目标中间国供应商,成立合资企业或是转移部分加工及生产环节。如此,一方面可以结合目标市场的原产地认定规则,科学规划各生产环节的地理分布,以此来确保原产地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能同时建立多元化的采购网络,降低单一国家依赖程度,提高供应链安全。

不过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中国企业都需要面对原产地规则背后更为深层的挑战。与当地企业合作、设立合资企业,亦或是建立区域生产基地,表面上是转移生产环节,实质上却涉及了价值链的重构与控制权的让渡。上述过程中,伴随着原材料、零部件、产线一同转移的,必然也包含了中国企业的技术及其背后所对应的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这就意味着国际技术转移将成为中国企业合法合规利用原产地规则“绕道”贸易壁垒时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国际技术转移(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ITT),具体指跨越国家边界分享和传播技术的过程[4]。此处的“技术”,可以泛指知识、技能、设计、发明、材料、软件、商业秘密等。但请特别注意,此“转移”非彼“转移”,国际技术转移不等于知识产权转让。从知识产权的视角来看,国际技术转移一般是知识产权许可,少数情况下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来参与合资才会涉及部分知识产权的附条件转让。

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绕道”,其基本原理就是通过调整生产流程中某个或多个环节,使货物的原产地在法律意义上发生改变。从原产地规则的两大判断原则来看,为了符合“实质性改变”,很有可能需要中国企业将涉及产品核心设计或关键工艺步骤的相关技术“转移”至目标国实施。或者说,“实质性改变”实际上就是对技术含量的认定,即高技术含量的核心环节决定了产品的原产地。而若要符合更为严格的“完全获得”标准,则需要将货物从原材料采集到最终加工完成的全部生产环节完整地设置在目标国,那么其中发生技术转移的必然性更是不必多说。由此可见,原产地问题表面上是贸易和关税问题,实质上却关乎技术获取和价值链控制的博弈。

有了上述的基本认知,便也不难理解,原产地“绕道”过程中发生的国际技术转移会带来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在OEM代工、合作开发或合资企业(JV)运营中,商业秘密流通不可避免。尽管目前签订保密协议(NDA)已成标准流程,但一般来说并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流动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范围、保密措施及传递路径。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合作伙伴或第三方以较为隐秘的手段泄露,往往会因为缺乏完整的证据链而维权受阻。跨境合作中,法律体系的差异更加剧了这一问题。鉴于国际通行的商业秘密法律原则均是以秘密性(也称非公知性)作为商业信息受到保护的事实基础,故商业秘密泄露并被不当公开将对作为技术原权利人的中国企业构成严重威胁。

(二)产品及其零部件仿冒风险

企业也通常容易忽视在开展技术转移之前及时完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是发明专利的海外布局。其产品一旦在原产国或其他地区公开销售,则可能会因为相关技术在目标国丧失新颖性导致无法取得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使他人在该地仿冒并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其零部件,更有甚者会出现企业在当地的合作伙伴或供应链将企业的技术抢先申请为自己的知识产权。类似地,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海外商标注册也可能导致企业品牌被搭便车的问题,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许可费(Royalty)收取的落地难度

如前文所述,技术转移大多以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可能需要通过收取许可费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商业利益。在常见的许可费种类之中,企业往往会选择设置基于里程碑或销售额的许可费(Royalty)从而与当地合作伙伴形成长期的绑定关系。不过,由于该等许可费的收取需要建立在准确了解合作伙伴的实际生产与商业化销售情况,再结合地理位置上处在不同的国家,许可方往往会难以监督核查被许可方的准确生产数量与销售金额。特别是,被许可方通常对财务数据披露持保留态度,可能拒绝现场审计权或通过复杂会计处理降低报告销售额。合同条款虽可以详细规定计算与支付方式,但在跨境环境下,审计权行使受法律、语言与文化差异阻碍,技术持有方难以获得与技术价值匹配的经济回报。

(四)对改进技术的控制力问题

技术转移后,技术的许可方对于被许可方做出改进技术很难建立有效的控制力。在中国,许可方无权限制被许可方对技术进行二次改进。同时,排他性或者独占性的无偿回授条款被明确禁止[5]。虽然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对回授条款有效性的看待方式与中国不完全一致,但如果综合评定市场支配地位等因素,回授条款仍有可能构成垄断。即使在允许约定回授的情况下,对改进范围的界定也易引发争议。这导致技术一旦转移,许可方对技术演进路径控制力显著减弱,被许可方可能基于原技术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改进版本,反过来威胁许可方的市场地位,形成代际竞争。

四、如何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开展国际技术转移?

以下将针对各项关键风险点,阐述相应的防控措施与策略选择,帮助企业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时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陷阱,保持技术领先优势与市场竞争力。

(一) 加强业务流通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可以构建全方位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作为防范泄露的基础。建议企业制定严格的信息分级体系,明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和具体内容,同时建立相应的访问权限控制系统。在对外合作过程中,与合作方签署具体而非笼统的保密协议尤为重要,协议中应避免模糊表述,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为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宜建立商业秘密流转记录系统,对关键信息的传递进行全程记录。特别是在跨境合作环境下,企业应当设计符合多国法律要求的分层保密条款,并通过建立定期审计机制,确保各项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 围绕产品及其零部件构建专利布局和维权体系

企业可通过前瞻性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来防范零部件仿冒。这关键在于在技术转移前就完成核心产品及零部件的专利、商标多国注册工作,涵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与此同时,开发产品技术防伪手段也是必要举措,如特殊标识、可追溯编码等创新方式可有效增加仿冒难度。

为了形成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企业宜建立授权经销商网络,并与其签订包含防伪协作与市场监测条款的合作协议,构建起覆盖目标市场的侵权监测网络。这种合作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经销商的本地资源优势,使企业能够快速发现并处理仿冒行为,显著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三)完善许可费(Royalty)相关合同机制

企业的许可费收取优化可从合同设计入手,其中审计(audit)条款的设置尤为关键,应明确规定定期审计权、随机现场审计权和特定交易检查权,为后续监督奠定法律基础。为增强日常监管效力,企业可设计科学的报告机制,要求被许可方详细披露销售数据,并通过搭建在线报告平台提高整体透明度。当出现数据异常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能有效降低直接冲突风险,使审计过程更加客观公正。

除了传统监管手段外,设计创新许可费模式也是优化收取的有效途径,如将部分许可费转化为可验证的实物支付或服务采购,或将费用与合作方业绩挂钩,形成利益共同体,从根本上减少对方少付或拖欠的动机。

(四)宜疏不宜堵——主动投资合作伙伴对改进技术的研发

企业应当意识到,对外进行技术转移后,客观上不可能对后续产生的改进技术维持同等水平的控制力,这不仅是一个客观事实,也是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旨在推动社会技术进步、兼顾个人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因此,相比于“顽固”地钻研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来对合作伙伴施加更加严格的限制(且在当地法律下未必是可执行的),更适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主动参与、投资合作伙伴就后续迭代技术的研发过程。例如,在合同中就改进技术成果设置附条件的背景技术许可,与合作伙伴开展委托或合作研发/开发项目,或是扩大合资合作的范围等,通过主动介入并加大对合作伙伴改进技术研发的投入,从而优先分享改进技术的部分法律权利以及其所可能带来的商业收益。

五、结语

本轮关税战仅是当下中美及全球贸易壁垒时代的一个缩影,在关税之外,中国企业出海还需要直接面对出口管制、跨境投资审查、市场准入、数据跨境传输等多个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如要解决卡脖子问题、彻底完成产业升级,也不太可能以闭门造车、内卷竞争的方式来实现,故仍然需要找到一条法律意义上合规、商业意义上合适的路径来继续利用全球主要发达市场国家的力量反哺我国的产业技术和国民消费水平。

从本文可知,所述路径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利用和遵守所在国与市场国的原产地规则来降低贸易壁垒对贸易的负面影响,而在此过程中,中国企业面向第三国合作伙伴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选项。可能有某些声音认为,这样的做法会扶持了第三国,降低了我国企业好不容易累积起来的产业竞争力。对于这样的声音,我们提倡理性地认识到,任何国家民族想要“长治久安”地发展,就不能只是狭隘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吃独食者最终也必然陷入孤立无援、内卷自食的境地。中国国务院早在2017年就印发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鼓励面向“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广泛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这一政策导向也明确表明,打造互利共赢的国际技术转移合作格局是中国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美乃至全球贸易壁垒时代的大趋势在短时间内难以完全扭转,也因此如何主动拥抱这个新时代,在这场全球性的大浪淘沙之中做到适者生存,或将是中国企业华丽转身、在下个时代走向世界之巅的关键所在。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设计出海战略的过程中,需全局考量贸易合规对境内外商业模式的深远影响,也需围绕“如何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这样一个命题制定知识产权布局、运作与管理的系统方案。

脚注:

[1] Rules of Origin,现行版本为2020年2月修订版。目前这一规则已收录至19 C.F.R.§102。

[2] EAPA Cons. Case No. 7888。

[3] 具体见中国海关总署《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4] https://www.ebsco.com/research-starters/technology/international-technology-transfer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79号令,《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三条。

(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楼仙英,杨恺盛,何晓萌)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028-68909185 (机关本部) ; 028-67831630 (政务中心服务点)

传 真:028-68909100

code1.jpg

code1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