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经济特区投资便利化措施

2025-05-27

政策法律

本文是基于以下法规的内部研究:

1. 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关于特别经济区的组织》(“GR 40/2021”);

2. 2009年第39号法律《特别经济区法》,经2022年第2号《就业创造问题政府条例代法律》作最后修订(“特别经济区法”);

3. 财政部长条例第237/PMK.010/2020号《关于特别经济区的税收、关税和消费税待遇》,经财政部长条例第33/PMK.010/2021号作最后修订(“财政部条例237/2020”)。

说明:

  • 企业实体(Badan Usaha) 是指组织特别经济区内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单位;

  • 经营主体(Pelaku Usaha) 是指在特别经济区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一、货物流通便利措施

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01条第1款和第2款)为便利贸易与物流,经济特区享有关于进口限制与程序的特定豁免措施,即: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限制或贸易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归类为危害健康、安全、保障及环境(K3L)的商品,适用相关限制与程序。

二、劳动力相关规定

外国人力使用计划(RPTKA)审批(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05条):

  • 在特别经济区内运营的企业实体和经营主体,如计划雇佣外国劳工,须向主管人力事务的相关部委申请并获得其外国人力使用计划的核准;

  • 外国人力使用计划的批准期限最长为五年,并可申请延长;

  • 若外国劳工担任董事或监事,其外国人力使用计划审批仅需一次,且在其任职期间持续有效。

三、移民便利措施

(一)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27条,在特别经济区设有出入境检查站的地点,可为外国人签发落地签证(VKSK),初始有效期为30天。该签证最多可延长五(5)次,每次延长30天,需获得经济特区管委会办公室的推荐函。

(二)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32条,外国人在经济特区持有限居留签证(Limited Stay Visa)的,可获发有限居留许可证(Izin Tinggal Terbatas),其具体规定如下:

  • 首次签发最长有效期为五(5)年;

  • 可续签,每次续签期限最多为五年;

  • 在经济特区的累计最长居留时间为15年。

(三)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33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发永久居留许可证(Izin Tinggal Tetap):

  • 在经济特区内作为企业实体或经营主体的管理人员或投资者参与投资活动;

  • 其投资活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 此外,持有限居留许可证的老年外国游客亦可申请转换身份,以获得永久居留许可。

(四)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30条与第134条,外国人被允许在经济特区旅游区内拥有住宅不动产。

(五)在经济特区旅游区内拥有住宅的外国人,可申请有限居留许可证;若已持有限居留许可证,可通过移民身份调整程序申请永久居留许可证。

四、土地与空间规划便利措施

(一)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40条第(1)款:对于尚未投入运营、其土地由国家委员会、省级地方政府、县/市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提出设立申请的经济特区,土地征用应依据公共利益建设领域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41条第(1)款:对由国家委员会设立,或由省级地方政府、县/市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提议、其土地已完成征用的经济特区,可授予“管理权(HPL)”,其授予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41条第(2)和第(3)款:管理权(HPL)授予的同时,可一并授予“建设使用权”(HGB)或“使用权”(Hak Pakai)予经营主体;对由国家委员会设立,或由地方政府或国企提议、其土地已被经营实体取得的经济特区,可直接授予建设使用权(HGB)或使用权(Hak Pakai),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四)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42条第(1)与第(2)款:建设使用权和使用权的首次授予有效期为30年,可延长20年,并可再续期30年,累计最长期限为80年。

(五)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42条第(3)与第(4)款:建设使用权或使用权的延长与续期仅在企业实体已开展商业运营的前提下才可授予,以确保经济特区土地被积极用于经济开发,而非闲置。

五、营业许可便利措施

(一)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51条:在企业实体已制定建筑指南或园区管理规章的前提下,企业实体及/或经营主体无需另行申请建筑许可(Persetujuan Bangunan Gedung,简称PBG)。

(二)根据《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58条第(2)款与第(4)款,经济特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以下事务:为企业实体和经营主体办理营业许可及其他所需许可;提供企业实体和经营主体所需的非许可性服务;对经济特区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营业许可及其他许可的实施应通过风险导向型营业许可系统(OSS)平台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便利与放宽措施

(一)《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02条(免强制执行印尼国家标准SNI 的义务):

(1)进口用于经济特区的商品暂不强制执行印尼国家标准(SNI);

(2)从经济特区至印尼其他关税区并用于流通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印尼国家标准(SNI),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2021年第40号政府条例》第157条(关于由经济特区企业主体授权的RKL-RPL):

(1)在经济特区开展活动的经营主体,需依据经济特区总体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RKL-RPL)制定详细版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以申请环境许可;

(2)完成的详细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需以“环境管理能力声明”的形式提交给经济特区企业主体,由其进行验证;

(3)该声明为获取营业许可的前置条件,并应纳入经营主体的营业许可文件中。

(来源:印尼投资微信公众号,作者:Melati Septidian Hutaha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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