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应该注意什么呢?

2025-06-12

智库研究

一、进料加工核销这样办

问: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应该要注意什么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核销流程如下:

1.获取数据。

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2.核销录入。

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3.报送资料。

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后续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二、来料加工业务需注意

问:我们从事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应该注意什么呢?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申请及核销,下面小编为你一一讲解:

1.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 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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