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在中国及“一带一路”的实践与风险航图

2025-07-09

政策法律

独立保函在全球商业活动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信用基石”角色,但在不同法域下,其“见索即付”的承诺效力却千差万别。本期作为笔者团队推出的“涉外法治专题法律报告”系列的首篇,旨在结合笔者团队的实务经验,为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决策者、法务与合规官,就独立保函这一核心金融工具,提供一份战略性观察与参考。

一、独立保函的商业本质与中国特色应用

独立保函的核心商业功能,在于以银行的卓著信用替代交易对手的商业信用,通过创设一项独立于基础交易的付款承诺,有效化解跨境合作中的“信任赤字”。这一金融工具的广泛应用,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伴随着中东地区由石油财富推动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热潮,业主方为确保项目执行,要求国际承包商提供无条件的银行担保,从而催生了这一实践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

在中国,独立保函的应用则呈现出鲜明的政策驱动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特色。

  • 一方面,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监管部门大力推行以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优化营商环境;

  • 另一方面,在跨境项目融资中,“内保外贷”等结构下的融资性保函也发挥着关键作用,有效支持了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与发展。这种将保函区分为担保履约义务的“非融资性保函”与担保金钱债务的“融资性保函”的实践,也反映了其在中国经济活动中的深度融合与多元化发展。

二、中国司法实践的核心:在确定性与审慎干预间寻求平衡

为应对日益增多的保函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核心,构建了一套与国际接轨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体系。通过笔者团队的观察,该体系的精髓,是在坚定维护保函“支付确定性”与必要时“防范欺诈”之间,寻求一种高度务实的司法平衡。

其特点可以归纳为:

  • 第一,严格的“守门人”制度。《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将有权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限定为受强监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源头防范金融风险。

  • 第二,以法典化的方式明确承认保函的独立性,为“先付款,后争议”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 第三,对欺诈例外适用极为审慎。在这一核心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9号确立了“有限且必要”的审查原则,将司法干预严格限定在查明受益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范畴内,并为最终认定欺诈设置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极高证明标准。

这向全球市场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中国的司法体系尊重并保护独立保函的商业价值,司法干预将是克制且高度可预见的。

三、全球视野下的比较与中国企业的“走出去”策略

独立保函远非“全球标准化”产品,其效力高度依赖于准据法和管辖法院。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一个从“坚定支持自治性”(如英国、新加坡、肯尼亚)到“推定为从属性”(如阿联酋在岸法域、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埃塞俄比亚、厄瓜多尔等)的广阔法律光谱。这其中,不同法域的司法实践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不同的思路。

例如,新加坡法院在严格的欺诈例外之外,创造性地承认了更具弹性的“显失公平”原则作为止付理由;而印度法院的“特殊衡平”概念则为司法干预敞开了更宽的、但充满不确定性的大门。这些差异对于主要作为申请人(承包商、卖方)的中国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对保函独立性保护较弱、更容易实现司法止付的法律环境,有时反而是一种有利的风险对冲。因此,在合同谈判中,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战略性选择,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商业条款。企业应进行精细化的法律风险评估,根据自身在交易中的地位和风险敞口,战略性地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准据法和争议解决地,而非盲目追求所谓的“国际标准”。

四、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与制度的未来

笔者团队认为,独立保函的风险管理,其核心在于前瞻性。与其在争议发生后面对高昂的、不确定的跨国诉讼,不如在合同起草阶段就通过精细的条款设计和对当地法律环境的深刻理解来构建风险防火墙。这要求企业不仅要理解保函的商业功能,更要洞悉其在不同法律坐标下的真实效力。

展望未来,独立保函制度本身亦在不断演进。随着贸易金融的数字化、智能化,以及地缘政治风险的加剧,这一传统金融工具正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可以预见,电子保函的普及、与可持续发展目标(ESG)的结合,以及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制裁环境下的合规履行,都将成为业界未来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中国企业唯有与时俱进,建立起一套动态、精细化的全球保函风险管理体系,方可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行稳致远。

原标题:大成研究 | 江荣卿:独立保函在中国及“一带一路”的实践与风险航图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江荣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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