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订《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

2025-07-31

政策法律

2025年7月8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修订《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自今年7月1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包括将意见陈述期限由原来的2个月延长至4个月,并允许分案申请延迟审查,以提升专利申请人的便利性。

修订要点一:将意见陈述期限延至与其他IP5成员国[1]相当

韩国此前的意见陈述期限比其他IP5成员国的期限短,导致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意见,不得不每月提出延期申请,同时还需负担额外费用。为改善此状况,KIPO将意见陈述期限延长至4个月,且如果申请人已提前准备好意见书,也可与期限缩短申请书一并提交,从而加快审查进度。

修订要点二:允许对分案申请延迟审查

根据韩国之前的制度,分案申请是无法提交“延迟审查”[2]申请的。此次修订允许申请人就分案申请提出延迟审查,今后也可根据产品商业化时间灵活制定专利战略,有效提升了制度运用的灵活性。

KIPO表示,本次制度修订是积极倾听申请人意见、提升专利审查程序便利性的重要举措,今后KIPO也将持续推进更加契合申请人需求的专利业务服务创新。

[1]其他IP5成员国陈述期限:美国、日本为3个月,中国、欧洲为4个月

[2] “延迟审查”制度允许申请人申请推迟专利的审查时间。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567&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编译:陈柳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028-68909185 (机关本部) ; 028-67831630 (政务中心服务点)

传 真:028-68909100

code1.jpg

code1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