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介绍《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相关背景以及其在各缔约国之间的适用情况,并基于笔者近日办理涉外案件的经验对该《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后律师办理涉外文书认证的实务操作进行分享和讨论。

一、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又称《海牙认证公约》,下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1961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公约》草案,1965年正式生效。至今,《公约》有125个成员,约占全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1]

根据《公约》,缔约国的相关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等公文,只要附有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在其他缔约国中被视为有效,即附加证明书替代了领事认证,其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功能,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Apostille源于法语,意为“认证”。具体是指签约国之间相互承认的,特定的官方机构对公文书上其主管部门所做签字、盖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行为过程和结果,是一种特定的“认证”。也就是说,海牙认证文件可以在所有承认《公约》的国家或地区使用,并具备相应的域外法律效力。

2023年3月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谈践正式向《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了加入书,这意味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成为第124个缔约国。11月7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将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各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中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公约》生效后将大幅缩减中国涉外法律文书跨境流转的时间,助力跨境商事交易高效推进,并将极大地缩短涉外诉讼中的境外公证认证所需的文件流转时间,加快涉外诉讼程序的进程推进。[2]

《公约》在中国生效后,根据该协议的条款,中国外交部将向须在境外使用的中国大陆文件颁发海牙认证。因此自2023年11月7日后,《公约》缔约国中多个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陆续宣布不再签发领事认证,例如:秘鲁驻广州总领事馆[3]、墨西哥驻广州总领事馆[4]、匈牙利驻广州总领事馆[5]等。

《公约》附加证明书使用频率非常高。据海牙私法会议统计:2015年,澳、日、韩、俄、南非等49个成员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因历史原因《公约》适用于港、澳特区)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总量已达近500万份。[6]在中国加入《公约》之前,在中国内地出具的公文书,办妥涉外公证(或贸促机构证明文书)、外交外事部门领事认证、目的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约需20个工作日,最长可达45个工作日。单事项全流程费用的平均金额为数百元人民币,个别驻华使馆甚至按照商业发票金额的百分比收取高额认证费,总费用可高达数千元。而如今,文书认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即可完成,加急情况下2个工作日,平均一份文书(单个公证事项)收费为100元左右。

二、海牙认证的适用

1. 适用地理范围

一般情况下,《公约》仅在出示公文书国以及接受公文书国双方均为《公约》缔约成员且《公约》均在双方国内生效时,公约才适用。即,只要双方均是缔约国,均可通过海牙认证流转文书,而对于非缔约国签发的所谓海牙认证的证书无效。

但是需要留意,针对中国而言,由于印度对中国加入《公约》提出异议,因此,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此外,虽然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为《公约》缔约成员,但根据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声明,《公约》不适用于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即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公文书转递仍然依靠指定转递机构。

2. 适用文件范围

根据《公约》第一条,适用的公文书包括: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行政文书;公证文书;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但《公约》不适用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

在实践中,《公约》所适用的文件范围具体表现为(1)公文书:法院文件、行政文件、公证书、官方证明(如出生、死亡、婚姻、离婚证明等);(2)私文书:如果这些文件由公证人认证或由某些官方机构出具,例如授权委托、各类协议、经济合同、收据凭证等;(3)学术文件:如学位证书和成绩单,需经教育部门或相关主管机关出具和认证等。

三、海牙认证相关的律师实务

(一)缔约国形成的文书转递到中国

基于笔者近日办案经历,境外文书经海牙认证后在中国司法机关使用的实务步骤(仅供参考)如下:

1. 确认文书要求及认证细节

与文书接收单位(如中国内地机关或机构)确认他们对文书的具体细节要求,例如具体的认证内容、所需的格式和文件数量等。

2. 草拟符合要求的文书

根据接收单位的要求,草拟符合标准的文书,应包括所有必要的认证和翻译要求,确保在提交给认证机构之前已经达到最终审查标准。

3. 认证流程

境外的委托人/主体收到文书后,先将其交由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翻译公证,后需由当地的海牙认证机构进行海牙认证。

4. 邮寄及送达

认证完成后,委托人/主体将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其翻译件邮寄回中国内地后可经受委托人送达至最初确认的文书接收单位,以确保文书可以在中国合法使用,具体操作以个案情况为准。

(二)中国内地形成的文书转递到缔约国

中国内地的文书经中国办理或代办附加证明书的机构办理海牙认证后在境外文书接收单位使用的实务操作步骤(仅供参考)如下:

1. 确认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为外交部领事司附加证明书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外交部领事司附加证明书所需时间如下:

2. 确认拟认证文书符合要求

确认拟认证文书内容、格式等细节均符合境外接收单位的要求,并办理符合附加证明书要求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再以上述文书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

3. 按文书类别相应预约办理

(1)企业申请商业类文书

登录http://lsrz.cs.mfa.gov.cn填写申请表并打印后到受理窗口办理。

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网上填表子系统使用手册请点击(附件1)。

(2)个人申请涉外民事类公证文书

个人可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后到受理窗口办理或邮寄办理。

此外,企业、个人还可通过在京代办机构或地方外办送办,外办名单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

4. 提交材料

材料清单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

5. 交费等待办结后领取

6. 根据文书接受国接收单位的要求送达

由于《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至今也不过数月之久,目前的实践中可知《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公权力机关及其分支单位暂未能全面覆盖,因此在律师办理涉外案件的实务过程中,与文书拟使用单位办理人员就适用依据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业务办理受阻也不足为奇。但笔者认为,《公约》极大地便利、简化了中国与对中国加入未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假以时日,海牙认证将会被广泛应用成为主要的涉外文件流转方式。

注释:

[1]中国领事服务网

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qxwggwsrzyqdgy/202310/t20231018_11162932.shtml

[2]https://www.glo.com.cn/Content/2023/11-10/1705267305.html

[3]https://mp.weixin.qq.com/s/xlQoZ5meGumD3RwjeRg4CQ https://consulmex.sre.gob.mx/guangzhou/index.php/2021-06-18-04-56-26/legaschn

[4]https://kuangcsou.mfa.gov.hu/zho/page/apostille-tanusitvany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WTO/FTA咨询网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jsbl/zszc/202104/20210403051882.shtml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