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法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和意义
我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对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为维护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健全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机制,对于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国际交通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共八章,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明确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明确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在口岸采取卫生检疫措施的传染病范围。
1、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明确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
3、明确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四是完善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制度措施。
检疫查验方面
完善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检疫查验措施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并明确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传染病监测方面
明确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跨境传染病监测职责,明确海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互相通报传染病监测信息。
通关便利化方面
明确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方面
完善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及程序。
五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工作
抓紧制定、及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
扎实做好法律宣传,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了解、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