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哈密瓜)出口日本检疫要求

2026-06-11

政策法律

一、检疫要求

水果名称:哈密瓜

允许产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关注的有害生物:瓜实蝇 Bactrocera cucurbitae

二、产地监测要求

在新疆哈密瓜栽培期间,按以下方法进行诱捕器调查。

使用Steiner诱捕器,以瓜实蝇性信息素Cuelure 为诱捕剂。

指定区域内的瓜田。考虑瓜实蝇寄主植物分布,适当放置诱捕器。除上述规定外,在主要车站、机场附近以及中国植物检疫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地点设置诱捕器。

在新疆,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果实调查。

在指定区域内田地内栽培的哈密瓜及其他瓜类寄主植物上进行。

对受伤、畸形的果实进行检查。

三、运输方式

海运或空运。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须附有中国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该证书须注明经检疫机构检验,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并须注明:

  • 未发现瓜实蝇;

  • 诱捕器调查和果实调查结果,未发现瓜实蝇;

  • 在新疆未发生瓜实蝇的地区生产。

 五、包装要求

  • 应使用经确认瓜实蝇不会侵入的材料进行包装;

  • 包装应在新疆境内,在中国植物检疫机构认定的合适地点进行;

  • 每件包装均应加施中国植物检疫机构的封条;

  • 标签应标明已完成出口植物检疫以及目的地为日本。

以上信息供参考,请以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告为准:

https://www.maff.go.jp/pps/j/law/houki/kokuji_joken/kokuji_joken_25_html_25.html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延伸阅读:水果(荔枝)出口日本检疫要求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028-68909185 (机关本部) ; 028-67831630 (政务中心服务点)

传 真:028-68909100

code1.jpg

code1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