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人工智能技术因其鲜明的军民双重用途属性、数据密集属性与认知影响属性,正落在全球“泛安全化”监管浪潮的中心。外资安全审查、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与制裁、数据合规——原本分属不同法律轨道的四类制度,近年来呈现出明显的交叉、叠加与融合趋势。一项跨境交易可能同时触发外商投资和国家安全审查、出口管制、制裁、数据合规的多重评估,任何单一维度的合规判断都可能挂一漏万。本文在中、美、欧三地规则比较的基础上,聚焦AI企业出海最常遇到的五大典型场景,结合Manus案、Jupiter案、Grindr案等最新执法实践,提供合规应对建议。
一、规则全景:中、美、欧三轨并行
(一)概念辨析:四类制度的边界与交叉
外商投资和国家安全审查分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inbound review,防资本流入)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outbound review,防资本流出)两个分支。前者关注外国投资者取得本国关键企业、关键资产控制权可能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制度、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均属此列,是国际上历史最久、体系最为成熟的一类审查制度。后者针对本国资本、技术、数据与人才“流出”本国、流向境外(尤其是特定“关注国家”)的行为,关注本国战略性资源经由对外投资而外溢、被外国获取或置于外国控制之下的风险。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计划”(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OISP)、中国《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欧盟“关于审查对欧盟经济安全至关重要的技术领域的对外投资的(欧盟)2025/63号建议”(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EU) 2025/63 of 15 January 2025 on reviewing outbound investments in technology areas critical for the economic security of the Union)[1],构成这一新兴监管品类(outbound screening)的三个代表性样本。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针对“物项”——即货物、技术与软件——的跨境转移,其规制对象是特定物项本身,而不问交易主体的国籍或股权结构。
制裁(Sanctions)针对的是特定“主体”——国家、实体或个人,措施包括资产冻结、交易禁止、清单管制(如美国SDN清单、实体清单)等。与之相对,中国等国已建立起反制裁法律体系,以对冲域外制裁与“长臂管辖”的效果。制裁与反制裁工具原与投资审查分属不同轨道,但二者近年出现明显的融合趋势——例如美国《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案》(“COINS法案”)即授权总统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特定外国人实施定向制裁,使“反向CFIUS”与传统制裁工具进一步贯通。
数据合规(数据出境)制度针对数据、个人信息等的跨境流动,其规制对象是特定数据本身及其出境行为,保护对象包括国家数据安全、个人隐私等。
四类制度原本分属不同法律轨道,但近年来呈现出“泛安全化”的交叉融合趋势,共同服务于主要经济体“经济安全”与“技术主权”的战略目标。

(三)美国“反向CFIUS”与COINS法案:防“美资流出”
2025年1月2日,《关于美国人士对“关注国家”特定国家安全技术与产品投资的规定》(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即Outbound Investment Rule/OIR) (简称“OIR”)正式生效,针对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相关主体,着眼于半导体与微电子、人工智能及量子计算三大高科技领域,对美国人士及其受控海外实体的特定投资活动施加申报或禁止义务。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发专门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训练算力超过10^25次操作量的AI系统属禁止类活动;训练算力超过10^23次操作量的非禁止类AI系统开发属需申报类活动[14]。
2025年12月18日,特朗普签署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其中《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案》首次为美国对外投资限制提供了明确的联邦法律授权,新增俄罗斯、伊朗、朝鲜等国为关注国家,扩大了受限技术覆盖范围,并授权财政部建立受限外国人士公开数据库。实施细则不晚于2027年3月13日生效。
核心要点:中国AI企业在引入美元基金时,需同时评估:
(1)是否构成美国人士的“受控交易”?
(2)企业自身是否属于“受限外国人士”?
(3)交易所涉技术活动属于禁止类还是申报类?

上述差异意味着,AI企业出海不能套用传统企业的合规思路。传统企业惯用的开曼/BVI离岸架构+VIE安排,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下已不能当然排除审查风险。只要核心技术、团队、数据源自中国境内,即使完成离岸重组、总部迁移、裁减境内人员,仍可能被纳入审查。
三、五大典型场景与合规应对
场景一:引入外资(美元基金/老股转让/红筹架构/境外融资)
1. 风险触发点
AI企业引入美元基金投资、实施老股转让、搭建红筹/VIE架构或开展境外融资时,可能同时触发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与美国“反向CFIUS”审查两个方向的监管。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取得境内AI企业股权或控制权,可能落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审查范围;另一方面,若投资方为美国人士或其受控海外实体,其对涉及AI领域的中国企业的投资可能构成OIR下的“受控交易”,触发申报或禁止义务。
2. 关键规则要点

3. 典型案例-Manus案
Manus案是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实施以来AI领域首个公开叫停的跨境并购案例。Manus(AI Agent初创企业)于2025年6月将总部迁至新加坡、裁减境内团队,Meta于2025年12月以约20亿美元完成收购。2026年4月27日,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认定该交易需接受审查并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监管机关采取穿透式审查思路:核心技术形成于中国境内、关键资产与控制权关联中国、交易存在规避监管的设计、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影响境内——“离岸重组+总部迁移”未能阻却审查管辖。
4. 合规建议
(1)主动判断合规影响:企业应动态评估自身业务是否可能被判定为“需申报类技术活动”或“禁止类技术活动”,在融资前对潜在涉美背景投资者进行风险告知,明确提示交易可能面临的监管合规义务。
(2)审慎设计交易架构:红筹架构和VIE协议控制均不能当然规避安全审查。少数股权投资、董事席位安排、否决权条款、关键人员任免权、技术路线决策参与、数据访问授权等,均可能对“实际控制权”认定产生实质影响。
(3)合理安排企业架构:可通过区分技术团队与市场团队、所有权变更等方式,在合规范围内降低投资限制规则对融资能力的影响。但须避免盲目采取“去中国化”等容易触及中方监管红线的行为,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平衡多国监管要求。
(4)隔离敏感美国连接点:若企业决策层中存在美国国籍或永久居民身份人士,此类人员参与涉及受限技术领域的投融资决策将可能触发合规义务。应建立明确的识别与回避机制,确保相关美国人士在涉及受管制交易时全程退出协商、谈判与决策程序。
场景二:企业内部跨境重组(迁注册地/IP权属转移/派团队出境/设境外研发中心/远程访问境内代码库)
1. 风险触发点
AI企业出于全球化布局需要,常进行内部跨境重组:将注册地迁移至境外、将IP权属转移到境外主体、派遣技术团队赴境外工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或允许境外团队远程访问境内代码库。这些操作在《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对外投资规定》)(2026)框架下,可能被认定为技术出口、对外投资或变相技术转移,从而触发安全审查。
2. 核心规则:《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将以下方式纳入“是否违规出口、使用国家禁止或被限制的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的评估范畴:
(1)跨境派遣技术人员;
(2)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
(3)跨境提供技术指导;
(4)安排跨境培训。
这意味着,人员跨境流动本身即可能被认定为技术出口——尤其是在派遣人员掌握境内核心算法源代码或know-how的情况下。此外,该规定第十五条确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关键提醒:模型权重、训练数据、算法参数等AI特有资产,未必当然属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但在安全审查中必然作为评估技术控制力转移与国家安全影响的重要事实依据。通过远程协作、代码库共享等方式实现的非物理移交技术转移,同样存在合规风险。
3. 合规建议

上述做法虽然短期内会增加研发成本和周期,但能够最大程度降低被认定为“技术出口”或“规避安全审查”的风险。需特别提示:即便采取了上述措施,仍需关注境外公司是否构成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常设机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以及境内主体若仍享有主要经济利益或控制权,仍可能被整体认定为对外投资并触发核准备案或安全审查。
场景三:跨境购买算力和技术(采购先进算力芯片/租用境外云服务/远程访问境外算力)
1. 风险触发点
AI企业的训练与部署高度依赖先进算力芯片,而先进算力芯片本身正是中美科技竞争中出口管制与投资限制最密集的交叉地带。采购英伟达等先进算力芯片、租用境外云服务(IaaS)、远程访问境外算力集群,均面临美国出口管制(EAR/实体清单)和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双重审查。
2. 美国对华AI芯片出口管制

3. 中国数据出境监管规定
在采购先进算力芯片、租用境外云服务、远程访问境外算力方面,中国同样存在监管关注。2025年7月,网信办就H20芯片的“后门安全风险”约谈英伟达[23]。此外,通过境外云服务(如AWS、Azure)远程访问境外算力,可能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数据出境评估义务——若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须在数据出境前完成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远程访问境外算力方面的一个典型场景是存算跨境分离部署——模型部署在境内、算力在境外。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即便数据存储在境内,只要境外具有了“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的可能,也属于中国法意义下的数据出境行为。存算分离模式下,数据从境内传输至境外GPU显存进行计算——这一传输行为本身即构成数据出境,无论数据是否在境外“落地存储”。即使数据在计算完成后即从GPU显存释放,传输行为已经发生。在训练数据从境内存储节点传输至境外GPU集群、训练数据完整加载进境外GPU显存、云服务商自动记录Access Logs、训练数据内化进模型权重、梯度/checkpoint在境外生成后回传等阶段的数据行为,均构成中国法下的数据出境行为。
根据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10月)》[24]:“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的“境外”是指数据访问或调用行为发生在境外。境外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境内查询、调取、下载、导出调用数据处理者存储在境内的数据、没有将数据传输至境外,不属于数据出境活动。
根据《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 (2025版)》,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出境的,需要履行相应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程序:



4. 合规建议
(1)供应链多元化:在合规范围内积极拓展国产芯片(如昇腾、寒武纪等)和第三方国家芯片渠道,降低对单一供应链的依赖。
(2)芯片采购合规审查:采购前核查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实体清单;核查芯片型号是否属于EAR管制范围;评估交易是否需要申请美国出口许可证。
(3)云服务、境外算力使用合规:通过境外云服务、境外算力调用训练模型前,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等法规、国家网信办不时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以及当地“负面清单”的规定评估企业行为是否涉及数据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须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流程。
场景四:AI服务跨境销售(跨境提供模型或API/技术许可/开源权重发布/数据回传境外)
1. 风险触发点
AI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大模型API服务、进行技术许可、发布开源模型权重或将用户数据回传境外服务器,可能同时触发中国技术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算法备案以及目标国市场准入审查。其核心监管逻辑是:不看服务器在哪里,而看“谁向谁提供什么”。
2. 监管框架矩阵

*注:据报道,中国相关部门正在构建一套分级管控体系:针对基础算法或普通开源模型,可能采取备案制;对于性能较强、具备潜在风险的高级模型,将实施安全审查;而对于涉及核心技术或最敏感的顶尖模型,则严格限制其出境。[25]
3. AI服务出海模式分级

4. 合规建议
(1)区分“三项备案”:算法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大模型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大模型登记(地方性要求),三者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混淆。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须在上线前完成安全评估并备案。
(2)技术出口评估前置:商务部与科技部2023年修订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6]将“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列为限制出口技术。2024年底出台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技术资料等数据本身纳入“两用物项”定义。AI企业在向境外提供模型、算法或技术许可前,须评估是否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范围。
(3)探索合规创新路径:如汕头“数字保税区”来数加工模式——境外数据在保税区内完成加工处理后销毁,不进入境内数据流通体系[27];自贸区“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等。但需注意:在来数加工模式下,需确保符合境外数据合规要求。此外,数据合规不等于技术出口合规,两个维度须同步评估。
场景五:境外投资(并购外国公司)
1. 风险触发点
境外投资是国家安全审查最核心的触发场景。AI企业并购外国公司时,可能面临中、美、欧三地平行审查。Jupiter案、昆仑万维/Grindr案、闻泰科技/Nexperia案分别展示了美国、欧洲在控制权转移场景下的审查逻辑。
2. 三大标志案例对比

3. “关联方规则”(Affiliates Rule) 的影响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的《出口管理条例》(EAR)临时最终规则,业内常称其为“BIS版50%规则”。该规则旨在通过“股权穿透”机制,将美国出口管制的限制范围从单一的“列名实体”延伸至其关联企业,以封堵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规避管制的漏洞。
闻泰科技(600745)通过并购于2020年取得安世半导体(Nexperia)100%的股权,其于2024年12月被列入BIS实体清单。2025年9月29日,BIS出台“50%规则”,根据该规制,闻泰科技的子公司安世半导体(Nexperia)同样被纳入实体清单管辖范围,须遵守与母公司同等的出口管制要求。仅仅一天后,即2025年9月30日,出于对美方制裁导致供应链断裂以及核心技术外流的担忧,荷兰政府紧急援引了《货物可用性法案》(荷兰语:Wet beschikbaarheid goederen, Wbg),试图接管安世半导体。荷兰政府依据该法发布行政令,要求安世半导体在长达一年内,未经政府事先批准,不得转移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搬迁部分业务、解雇高管或做出其他重大决定。荷兰企业法庭随即作出相关裁决,实际暂停了闻泰科技通过其香港子公司裕成控股对安世半导体的股东权利行使。
2026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发布《关于虚假交易及规避制裁的指南》(Guidance on Sham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Evasion),宣告单纯依靠持股比例低于50%来规避制裁的策略,已不再具有安全港效应。OFAC指南标志着美国制裁确立了以经济实质为主导的穿透式审查,指南指出:将“超越法律形式,审视底层实践与经济现实”,采用“功能性定义”来判断被制裁主体是否对财产保留了“权益”。
4. 合规建议
(1)投资前全面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在投资前对潜在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敏感性进行研判,识别可能触发审查的关键领域。
(2)将合规作为交易架构设计的红线:通过透明的、主动前置的合规路径降低监管不确定性。例如,将监管审批作为交割的前提条件,设计分阶段交易安排。
(3)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对于可能引起国家安全关注的交易,交易方可考虑与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商谈,通过提出限制性条件减少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4)评估缓解协议履约风险:Jupiter案表明,CFIUS执法已从“行政协商”向“司法强制”转变。交易双方对缓解协议及剥离承诺的履约风险应重新评估,避免因未能按期完成剥离而面临司法强制执行。
(5)关注美国出口管制的“关联方规则”:虽然2025年11月该规则暂停一年[28],但被列名实体50%以上持股的关联方仍可能受到管制延伸。且根据OFAC 2026年的《关于虚假交易及规避制裁的指南》,将对相关权益进行穿透式审查。企业在确立并购标的和股权架构设计时应预先评估关联方风险。
四、总结:构建“四横五纵”合规体系
AI企业出海面临的合规挑战,可概括为“四横五纵”:“四横”为四类核心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含外资安全审查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与反制裁、数据合规;“五纵”为五大典型场景——引入外资、跨境重组、购买算力与技术、AI服务跨境销售、境外投资。
应对这一复杂格局,AI企业应建立动态合规体系:
第一,定期评估自身业务是否落入中、美、欧三地监管的审查范围,特别关注AI技术活动是否属于禁止类或申报类;
第二,将合规审查节点嵌入交易全流程——立项前、方案设计前、合同签署前、交付运营中四个关键节点设置强制合规审查;
第三,构建“出海能力清单”,涵盖技术来源、数据类型、人员构成、算力来源、客户结构、IP权属六个必查维度;
第四,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平衡多国监管要求,实现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对外投资等多方位管制要求的同步合规。
注释:
[1]该建议于2025年1月15日由欧盟委员会发布,主要建议成员国对半导体、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三大关键领域的对外投资进行回溯性审查。
[2]《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 FIRRMA);
[3]美国财政部:《关于美国人士对"关注国家"特定国家安全技术与产品投资的规定》(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即 Outbound Investment Rule/OIR),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1月2日生效;
[4]《2025年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案》(Comprehensive Outbound Investment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25);
[5]Reg. (EU) 2026/1386, Art.3 (1);
[6]《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4条;
[7]美国外商投资审查的“TID交易”指涉及“TID企业”的跨境投资交易。TID是“Technology(技术)、Infrastructure(基础设施)、Data(数据)”的缩写;31 CFR § 800.248;
[8]Reg. (EU) 2026/1386, Art.4 (15);
[9]Reg. (EU) 2026/1386, Art.4 (2) (a);
[10]31 CFR § 800.401 Mandatory declarations (g) (h);
[11]Reg. (EU) 2026/1386, Art.4 (9),Art.4 (17);
[12]石基信息(002153):《关于公司拟处置StayNTouch100%股权的提示性公告》,载巨潮资讯网,2020年3月9日,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03424&announcementId=1207353841&announcementTime=2020-03-09;
[13]2022年英国政府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北京无限愿景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相关知识产权;
[14]禁止类行为参见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850.224条(k)款,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31/section-850.224;申报类行为参见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850.217条(d)款,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31/subtitle-B/chapter-VIII/part-850/subpart-B/section-850.21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7号,第13条明确将跨境派遣技术人员、跨境提供技术指导、跨境培训等方式认定为技术出口的"变相"实现方式。
[16]BIS, Interim Final Rule on "Advanced Computing / 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 Amendments," 87 Fed. Reg. 62186 (Oct. 13, 2022).
[17]BIS, Interim Final Rule (Oct. 17, 2023), "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o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18]2025年3月26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两项最终规则,再次以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为由,大幅扩大其出口管制“实体清单”(Entity List),本次实体清单的扩容通过两份独立的最终规则呈现(Docket No. Docket No. 250325-0050, Docket No. 250324-0047),将53个中国大陆的实体列入清单,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5-03-28/pdf/FR-2025-03-28.pdf,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5-05427.pdf;
2025年9月12日(Docket No. 250912-0152),BIS宣布将23家中国大陆企业列入“实体清单”,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5-17893.pdf;2025年10月12日,BIS又宣布将19家中国大陆企业列入“实体清单”(Docket No. 250929-0163)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5-19508.pdf
[19]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4月9日发布出口管制新规,要求英伟达向中国(含港澳)及D-5国家出口H20芯片及相关技术必须申请许可证,并于4月14日宣布该要求无限期生效。此举虽未彻底禁售,但结合此前对高性能芯片的管制惯例,实质上等同于禁售;
[20]参见英伟达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26财年10-K年度报告(Commission File No. 0-23985),其中写道:"2025年8月,美国政府向我方发放许可,准许我们向部分中国境内客户交付特定型号H20芯片产品。……美国政府官员称,美方期望从我方持证出口产品产生的营收中抽取15%及以上比例款项,但美国政府尚未出台法规将该要求正式立法固化。"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45810/000104581026000021/nvda-20260125.htm
[21]根据美国联邦公报(FR Doc No: 2026-00789),BIS修订了面向中国内地及澳门地区出口特定半导体产品的许可审查政策,将审查基调从推定拒批调整为逐案审查。该管辖的半导体产品包含英伟达H200芯片及其等效竞品,但须同时满足一些前置条件。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6-00789.pdf;
[22]见美国总统第11002号总统公告——调整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 [R/OL]. 联邦公报, 2026, 91(12): 2443-2456.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6-01-20/pdf/2026-01052.pdf.;
[2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H20算力芯片漏洞后门安全风险约谈英伟达公司》,中国网信网,2025年7月31日,https://www.cac.gov.cn/2025-07/31/c_1755675743897163.htm;
[24]https://www.cac.gov.cn/2025-10/31/c_1763633376984070.htm;
[25]https://sputniknews.cn/20260723/1072457513.html;
[26]https://www.mofcom.gov.cn/zcfb/fwmy/art/2023/art_aedad4751d0343178777dea8552902ca.html;
[27]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华侨试验区跨境数字经济再添新动能 | 重金引才布局“来数加工”》,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网,2025年11月7日, https://www.shantou.gov.cn/hqsyq/zwdt/gzdt/content/post_2492562.html;
[28]暂停公告参见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11/12/2025-19846/one-year-suspension-of-expansion-of-end-user-controls-for-affiliates-of-certain-listed-entities;
原标题:大成研究 | 贺雯:AI企业出海五大典型场景合规分析
作者:贺雯,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房建与能源、公司与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资本市场;联系方式:wenhe@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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