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境卫生检疫法
2025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实施后经历4次修正。本次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共八章57条,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
三、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对境外或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四、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
五、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细化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丰富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效力等级
法律★★★★★
生效时间
2024年12月1日
为配合新颁布的《关税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本次修订聚焦纳税主体、适用情形、法律范围等方面,其中在强制措施部分修改较大,主要来自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与旧版区别明显。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明确纳税主体、进口环节税收种类和征管协调单位,原“纳税义务人”被修改为“纳税人”,“海关征税”明确为“海关税收的征收”,并明确“进口环节的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与“消费税”;
二、新增对跨境电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数据信息化等新趋势的规定。
三、将原来具体的“海关规章关于......的有关规定”改为“有关规定”,扩大适用的法律范围;
四、明确税率与计征汇率需按照完成申报之日计算;
五、新增复合计征税率的关税纳税税额计算公式,增加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公式;
六、对延期缴纳时间、租赁进口货物滞纳金缴纳起始时间、多缴纳税款退税申请时间、补缴税款追缴期等政策未确定的时间范围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七、对退还税款、税款担保适用情形做了进一步丰富。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令★★★
生效时间
内容摘要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生效时间
2024年12月1日
内容摘要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5.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海关总署2024年第2、3号公告
2025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6. 海关总署2024年第202号公告
生效时间
2025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根据《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要求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立法目的相符,当有两种以上处置方式时,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建议处置方式,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公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