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1月)

2025-01-17

政策法律

1. 国境卫生检疫法

生效时间

2025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实施后经历4次修正。本次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共八章57条,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

二、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

三、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对境外或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四、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

五、完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细化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丰富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效力等级

法律★★★★★

2.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生效时间

2024年12月1日

内容摘要

为配合新颁布的《关税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本次修订聚焦纳税主体、适用情形、法律范围等方面,其中在强制措施部分修改较大,主要来自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与旧版区别明显。‍‍‍‍‍‍‍‍‍‍‍‍‍‍‍‍‍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明确纳税主体、进口环节税收种类和征管协调单位,原“纳税义务人”被修改为“纳税人”,“海关征税”明确为“海关税收的征收”,并明确“进口环节的海关代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与“消费税”;

二、新增对跨境电商、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数据信息化等新趋势的规定。

三、将原来具体的“海关规章关于......的有关规定”改为“有关规定”,扩大适用的法律范围;

四、明确税率与计征汇率需按照完成申报之日计算;

五、新增复合计征税率的关税纳税税额计算公式,增加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公式;

六、对延期缴纳时间、租赁进口货物滞纳金缴纳起始时间、多缴纳税款退税申请时间、补缴税款追缴期等政策未确定的时间范围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七、对退还税款、税款担保适用情形做了进一步丰富。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令★★★

3. 海关总署2024年第207号公告

生效时间

2025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根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公布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公布《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码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码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码表》《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码表》。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4. 海关总署2024年第168、170、173、175、176号公告、

生效时间

2024年12月1日

内容摘要

为保障《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修订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为配合上位法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公布了一系列公告,168号公告发布了《海关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170号公告公布了《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173号公告就信息化系统调整后的税款征收有关问题进行明确;175号公告明确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公布《进境物品分类表》《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176号公告修改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事宜),修改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修改海关总署2022年第102号公告(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废止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进境旅客所携带行李物品严防标准有关事宜)和《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980号)。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5.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海关总署2024年第2、3号公告

生效时间

2025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根据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2号公告公布《检疫传染病目录》,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埃博拉病病毒、天花、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马尔堡病毒病、拉沙热、中东呼吸综合征;3号公告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艾滋病、人感染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猴痘、百日咳、白喉、疟疾等。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6. 海关总署2024年第202号公告

生效时间

2025年1月1日

内容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根据《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要求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立法目的相符,当有两种以上处置方式时,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建议处置方式,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公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

效力等级

海关总署公告★★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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