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变化总结

2025-01-20

政策法律

01 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政策调整: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2025年,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由5年缩减至3年。

适用条件:已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的加工贸易企业,自备案之日起,已满3年的,可向当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手续。此措施进一步缩短监管周期,有利于减低企业生产管理成本,释放企业自主经营活力。

02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监管改革: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适用条件:适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二)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三)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实施原则为:(一)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二)加工贸易货物溢余,且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整账册底账。

此措施进一步契合企业生产实际,提供一定的合理误差空间,简便合理误差处置方式,有助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03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账册整合优化的公告

监管改革:自2024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新设立账册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设立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账册类型”填报“E账册”。原有“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新设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账册,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和原账册注销手续。

适用条件:原加工贸易企业设立账册可分为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两种类型,在管理政策和执行要求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同,现为简化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将上述两种账册整合统一为“加工贸易账册”,适用统一的管理模式。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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