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者协调价格和产量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2025-01-20

政策法律

由于经济下行、内需不足、出口受阻,很多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造成企业间“内卷”严重,价格战打得特别惨烈,企业缺少利润,甚至严重亏损,难以为继。为了减少行业内的“内卷”,不少行业内竞争企业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也在集体酝酿一些措施和方案,其中就包括对价格或产量进行协调。最近,我们看到有不少大型行业,如能源、交通等,行业协会频频发声,呼吁企业减少价格战,甚至以行业自律公约、协议等形式进行约束。个别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的这种行为,甚至引发境外媒体较为集中的报道和讨论。

尽管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本意是减少恶性竞争、保护企业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但这种做法本身却蕴含着巨大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将会对企业今后带来巨大的麻烦,企业可能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本文就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协调价格和产量的协议(下称“价格和产量卡特尔”)的风险危害以及合规建议作简要介绍,以供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参考。


一、价格和产量卡特尔

所谓价格和产量卡特尔,就是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和横向产量垄断协议,即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或分配商品数量的协议。

固定价格和分配产量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约定某一价格、约定价格变化幅度、约定最低价格、分配生产的数量、分配产量削减数量等等。尽管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只要是就商品价格或产量在实际上达到固定或分配的效果,就可能构成价格或产量卡特尔。

有关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或产量卡特尔,可能是迫于无奈,本意也只是在于避免恶性竞争,但这种行为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是中国和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重点打击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合规风险。

二、价格和产量卡特尔的反垄断法风险

(一)境内反垄断风险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由于这类垄断协议直接取消了企业间最重要的价格竞争和产量竞争,对竞争机制的损害最为严重,因此,达成和实施协议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需要分析这类行为的实际效果,即使此类行为从表面上看短期内可能会对消费者、行业发展、整体经济带来一定的好处,也在所不问。

我国《反垄断法》对价格和产量卡特尔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达成价格或产量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可以处罚相关个人,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反垄断风险

由于我国企业有大量的出口,因此,即使此类协议是在国内签订,但如果对境外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也有影响,除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外,还将违反境外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对企业而言,境外反垄断风险有时危害可能更为严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都具有域外管辖效力,即所谓“长臂管辖”。只要垄断行为对本国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排除限制后果,不管实施垄断的企业是否是本国企业,也不管垄断行为是否在本国实施,该国执法机构和法院就可以进行管辖。因此,如果企业约定出口价格或销售产量,即使该约定是在中国国内达成的,但只要对其他国家市场会带来不利竞争影响,其他国家就有权进行管辖。美欧有大量的这样的例子,如瑞士某制药公司因维生素国际卡特尔而在美国被罚5亿美元。我国《反垄断法》同样具有域外管辖效力,2013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处罚了一个液晶面板国际卡特尔,涉及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企业,共罚没3.53亿元人民币[1]。

境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对价格和产量卡特尔是严厉打击的。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关规定,价格和产量卡特尔是犯罪行为,可以处以刑事罚金,对企业高管可以处以监禁;受损害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2]。打击国际卡特尔行为,是美国司法部的一项重要目标,每年有不少企业被提起诉讼,并被处以巨额罚金,企业高管也同时被起诉。我国的维生素C案是一个重要教训[3]。该案为国内多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在美国法院被诉达成价格卡特尔,后经长达16年的诉讼才得以了结,涉案企业有的支付了巨额和解费用,有的应诉到底,同样花费了巨额成本。

欧盟同样认为价格和产量联盟是核心卡特尔,欧盟竞争法和各成员国竞争法对此都有严厉的处罚。根据欧盟竞争法相关规定,欧委会可以对实施价格和产量卡特尔的企业处以最高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总营业额10%的罚款[4],同时受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英国和欧盟各成员国也有类似规定,在一些欧盟成员国,个人还可能会因为参与卡特尔而面临刑事责任。

除美国、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外,其他国家如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东南亚国家,也对价格和产量联盟等核心卡特尔规定有严厉处罚。

三、合规建议

由于我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均对价格和产量卡特尔有严格禁止性规定,并辅之以严厉惩罚,因此对此类行为的合规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避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发展。

(一)对行业协会的合规建议

行业协会需遵守国务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避免以下行为:

1. 不组织会员企业签订价格和产量垄断协议;

2. 不组织发布有关价格和产量的自律公约;

3. 不组织会员企业讨论、交换价格和产量等竞争性敏感信息。

行业组织如果组织会员企业签订、实施价格和产量卡特尔,可能与企业一样被追责。因此,重要的行业协会有必要分配一定资源,建立内部有效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机制,避免在反垄断问题上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给自身和会员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严重损失。

(二)对相关企业的合规建议

企业需遵守国内反垄断法和境外反垄断法主要规定,做好以下几点:

1. 不参与任何组织或企业牵头组织的价格和产量卡特尔的签订、实施;

2. 不与同行讨论价格、产量等竞争性敏感信息;

3. 如果已经参与签订价格和产量卡特尔,立即停止实施,并退出协议(这些补救措施会对今后可能的处罚和赔偿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联系,争取宽大处理;

4. 如确因经济不景气,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企业或行业出现重大困难的,可考虑与其他企业一起,或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垄断协议的豁免;

5. 密切关注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境内外反垄断风险,根据不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 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对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反垄断合规教育和培训。

7. 向反垄断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在反垄断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注释 

[1]参见: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9B%BD%E6%B6%B2%E6%99%B6%E9%9D%A2%E6%9D%BF%E5%8F%8D%E5%9E%84%E6%96%AD%E6%A1%88/3131603

[2]参见美国谢尔曼法相关规定。

[3]参见人民网:http://ip.people.com.cn/n1/2016/0929/c136655-28750099.html

[4]参见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003 of 16 December 2002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s on competition laid down in Articles 81 and 82 of the Treaty. 

(来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者: 杨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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