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

2025-02-11

政策法律

编者按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围绕“政策再加力、服务再提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措施》,天津海关根据总署统一部署,逐条研究推动落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新十六条”与“津关24条”“服务滨海12条”的统筹推进,进一步优化关区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为强化政策解读及应用指导,天津海关开设“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化政策直通车”专栏,切实让企业听得懂、运用好、享受到各项政策红利,今天我们推出第7期,带你了解——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

一、什么是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后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此项制度旨在为诚信企业开辟一条容错纠错的“绿色通道”,为主动纠错的守法企业避免或减少因疏忽导致的损失,对企业保持良好信誉和评级具有积极作用。

二、“127号公告”释放哪些政策红利?

距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一年,海关总署又发布了“127号公告”,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 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127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同时放宽了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也进一步放宽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适用范围。

将涉税违规行为扩大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并新增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及检验检疫领域违反海关规定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

进一步放宽主动披露时限要求。

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六个月后两年以内。同时,将公告有效期由一年半延长至两年。

进一步放宽“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将“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放宽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同时,“127号公告”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给出了定义,并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

三、天津海关助力“127号公告”落实的主要措施

加大“127号公告”宣传力度

通过“线上+线下”政策宣讲、组建送政策上门服务小队、12360公众号专栏宣传等形式,向企业讲解新的主动披露政策有哪些更多惠企红利以及主动披露受理范围、申请流程等,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依法及时享受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扫清政策盲区及流程障碍。

进一步简化企业办理手续,大力推广“互联网+海关”的主动披露实施

通过“互联网+海关”推行不见面受理、结果不见面告知、书面材料后续提交措施,提升作业时效。促使企业通过科技支撑,主动自查,纠小错防大错,以诚信换红利,构建海关与企业之间互信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升企业获得感。

加大主动披露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设置专人专岗办理主动披露业务,与税管局、缉私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及时跟进反馈情况,确保主动披露工作高效运转,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进出口企业、单位如何通过“互联网+”方式主动披露?

答:为实现“让企业少跑腿”,在递交主动披露申请时,可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通过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后按系统要求办理即可。也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管理”项下“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问:在检验检疫方面,新增了哪些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

答:新公告首次明确将6类涉检事项纳入主动披露范畴,该类涉检事项均属过错程度较低的程序性违规,符合“违法行为轻微”这一政策精神,该举措有力推动了主动披露制度向前迈进。

这6类涉检事项是: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此6类涉检事项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主动披露。

五、咨询电话。

022-12360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办公地址:中国 · 成都 · 金牛区蜀兴西街36号 四川国际商会会馆10-12层

联系电话:(028)68909113

办证咨询:028-68909185 (机关本部) ; 028-67831630 (政务中心服务点)

传 真:028-68909100

code1.jpg

code1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1367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版权所有 蜀ICP备050300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