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务部为防止人工智能技术扩散发布框架规则

2025-02-14

政策法律

2025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临时最终规则《人工智能扩散框架》,修订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管制,并针对先进的封闭式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增加新的管制措施。

2025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临时最终规则《人工智能扩散框架》[1](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以下简称“临时最终规则”),修订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管制,并针对先进的封闭式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增加新的管制措施。

同时,为了与美国“可信盟友”保持紧密合作关系,BIS新设许可例外并更新经验证的最终用户(VEU),以便利先进计算(集成电路)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至“美国政府信任”的最终用户。

该临时最终规则详细制定了多层次管制框架,旨在限制受关注国家(包括中国以及俄罗斯等)获取最先进人工智能模型,并在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相关“可信盟友”的经验证的最终用户从该等模型中获益。

一、新增人工智能模型权重限制

(一)物项范围——新增管控物项ECCN 4E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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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I模型权重是指神经网络中连接神经元之间的参数,它决定了信息在神经网络中传递的强弱和方向。

4E091物项适用区域稳定管制理由(reason for control),根据EAR 742.6(a)(13)节的规定,其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至全球任何目的地均需要申请许可,但该许可要求不适用于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设在EAR第740节第5号补充文件所列国家/地区[2]的实体所雇用的“长期正式雇员”所进行的视同出口或视同再出口。

针对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没有设在上述特定国家/地区实体的最终用户,其许可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

(二)新设人工智能模型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BIS针对人工智能模型权重新设定了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即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受EAR管辖的特定物项(包括3A090.a、4A090.a)所训练(train)产生的封闭式人工智能模型权重受EAR管辖,包括通过微调、量化或其他技术等后训练技术进一步训练或修改的任何外国制造物项。

具体而言,针对同时满足下述(1)产品范围和(2)目的地范围的外国制造产品将受EAR管辖:

(1)产品范围

产品本身满足ECCN 4E091的技术参数,且由位于美国境外的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分生产,该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分 (不论在美国或外国制造)受EAR管辖且属于ECCN 3A001.z、3A090、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或5A992.z物项。

(2)目的地范围

全球任一目的地(destined to any location worldwide)。

(三)增加与人工智能模型权重相关的危险信号指南

基础设施云服务(以下简称IaaS)提供商若将ECCN 4E091范围内的模型权重用于协助总部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特定低风险目的地[3]以外的任何目的地的实体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且没有获得相应许可证,IaaS提供商将构成“协助和教唆违反EAR”的重大风险。为应对这一“危险信号”,IaaS提供商应询问客户是否计划出口模型,如是,则应申请许可证或通知客户其有义务在出口前申请许可证。

(四)开源权重模型等物项——未设立许可要求

针对开源权重模型(Open-Weight Models)的模型权重,以及水平远低于前者的封闭式AI权重模型,该临时最终规则未设立许可证要求。根据BIS的阐述,目前已知的开源权重模型没有进行过超过1026次计算操作的训练。

(五)许可例外AIA

BIS针对新设物项ECCN 4E091新设了许可例外AIA(License Exception AIA)。具体而言,许可例外AIA授权向位于特定低风险目的地的实体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ECCN 4E091。需要注意的是,该许可例外AIA不适用于向总部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特定低风险目的地以外的任何目的地的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ECCN 4E091或其他特定ECCNs。因此,总部或其最终母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地区或者中国澳门地区的企业无法适用该许可例外AIA。

二、针对先进计算物项设立三级别国家组管控措施

(一)第一级别国家组管控措施

1、国家范围

第一级别国家组包括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韩国、西班牙、瑞典、中国台湾地区、英国、美国。

根据EAR第742.6(a)(6)(iii)(A)节的规定,3A090.a、4A090.a和相关.z 物项[4],其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至上述目的地需要申请许可,许可审查政策为推定批准,且未针对TPP设置限额。

2、通用经验证的最终用户 (Universal VEU,UVEU)计划

针对上述第一级别的国家的企业,其可申请为“通用经验证的最终用户”。通用经验证的最终用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除第三级别国家)建立数据中心且无需就特定物项申请出口许可,前提为:

(1)第一级别国家的UVEU不能将其人工智能计算能力总量的25%以上转移或安装到第一级别国家以外的地点;

(2)不能将其人工智能计算能力总量的7%以上转移或安装到任何非第一级别的国家;且

(3)总部设在美国的UVEU在美国境外转移或安装的人工智能计算能力不能超过其总计算能力的 50%。

(二)  第二级别国家组管控措施

1、国家范围与TPP限额

第二级别国家组为除第一级别和第三级别的所有其他国家。

根据EAR第742.6(a)(6)(iii)(A)节的规定,3A090.a、4A090.a和相关.z 物项[5],其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至上述目的地需要申请许可,许可政策为以下三种情况:

•在2025至2027年间,每个国家获得的TPP总量在790,000,000 TPP以内,则许可审查政策为推定批准。

•在达到上述 TPP 总量后,每个许可审查政策为拒绝。

•若属于EAR第740部分第5号补编文件(b)段所列国家/地区,即该国家/地区属于与美国另有“更深层次政府间安排”的,则TPP总量可在790,000,000的两倍以内。

2、许可例外ACM与许可例外LPP

针对上述第二级别的国家,BIS新设特定许可证例外,以减轻其负担,但规定了特定的用途限制与数量限制:

•许可例外ACM(Advanced Compute Manufacturing):如果购买的物项是为了开发、生产或仓储这些芯片本身,且最终不会卖给第三级别的目的地,原则上不计入国家配额。

•许可例外LPP(Low Processing Performance):若单个最终用户每年使用的总处理性能低于26,900,000TPP的限制,则可豁免常规许可证流程,但前提是这些物项不得转运至第三级别的目的地,而且必须是直接销售至最终用户,不能经分销或中间商。

3、国家经验证的最终用户(national VEU,NVEU)计划

针对上述第二级别的国家的企业,其可以申请“国家经验证的最终用户”,需要遵守每个公司、每个国家TPP配额的限制。

(三)第三级别国家组管控措施

1、国家范围与许可审查政策

第三级别国家组为中国澳门地区、D:5国家组,需要注意的是包括总部或最终母公司总部设在澳门或国家组D:5国家的实体。

根据EAR第742.6(a)(6)(iii)(A)节的规定,3A090.a、4A090.a和相关.z 物项[6],其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至上述目的地需要申请许可,许可审查政策为推定拒绝。

2、扩大许可例外ACA的国家范围并更新许可证例外NAC的通知程序

该临时最终规则将许可例外ACA适用的目的地范围从“D:1或D:4”扩大为“全球任何目的地”(总部或最终母公司设立于D:5国家组别和中国澳门地区的除外)。因此,向任一国家(总部或最终母公司设立于D:5国家组别和中国澳门地区的除外)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ECCN 3A090、4A090、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5A992.z、5D002.z或5D992.z物项即(用于数据中心而设计或销售的3A090.a物项除外)可适用ACA许可例外。

此外,BIS对许可例外NAC的通知程序进行了修订,适用许可例外NAC的出口商必须提供集成电路技术参数、最终用户、用途等信息,以确保BIS高效处理许可例外NAC的通知。

(四)特定许可证要求

根据EAR第742.6(a)(6)(iii)(B)节的规定,3A090.b、4A090.b和相关.z 物项[7]出口至D:1、D:4和 D:5国家组,且未同时在A:5 或A:6组国家的,需要申请出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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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规日期以及过渡期条款

该临时最终规则于2025年1月13日生效。

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方享有一定的过渡期限,对于因最终规则的修订或补充而被取消许可证例外或无许可证(NLR)即可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资格的物项,如果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120天内,根据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的实际订单,该物项已在运往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港口的途中,那么其仍可按照先前的许可例外或无许可证(NLR)资格继续前往目的地,但前提是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过程必须在最终规则发布之日起150天内完成。在最终规则发布之日起365天内,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方无需遵守第748部分附录10(数据中心VEU授权指南)中第14条(芯片和数据的基线安全)、15条(人工智能的网络安全)和18条(人员安全的标准和实践)规定。公众对最终规则修订和补充内容的评论,应于《联邦公报》发布最终规则之日起120日内提交。

四、合规建议

本次临时最终规则的出台显示出美国政府针对先进节点芯片以及人工智能大模型相关物项从设计到生产全流程的管控方向,在扩大物项管辖权的同时细化管控措施,设立三个级别的国家分组,精细化实施出口管制措施。为应对本次临时最终规则的合规要求,我们建议相关中国企业:

1、密切跟踪规则后续进展:企业应持续密切关注该规则的进展,包括修改内容、最终版本的发布及相关解释性文件,同时密切跟踪美国人工智能相关出口管制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内部合规措施和业务策略。

2、优化全球业务布局:针对该规则可能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跨境合作和出口施加的限制,企业应综合考虑技术研发、数据存储和服务交付的全球布局,评估并调整供应链及合作伙伴关系。

3、应对IaaS服务商合规问询:由于该规则对IaaS提供商施加的额外合规要求,企业应提前与相关服务商建立沟通机制,了解其合规要求,并准备相应答复口径,以减轻该规则对与服务商之间的合作造成的影响。

(来源:中伦视界,作者:张国勋、代思浓、张超、方楚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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